索引号 | 001008003010/2023-100481 | ||
组配分类 | 政策解读 | 发布机构 | 县农业农村局 |
生成日期 | 2023-05-29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一、议题背景
按照《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补助政策实施机制改革的通知》(农办牧〔2020]53号)和《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动物疫病强制免疫政策改革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浙农牧发〔2021〕13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落实和完善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补助政策实施机制,满足生产经营主体多样性需求,适应畜牧业高质量发展要求,维护养殖健康安全,降低系统性风险,特制定本办法。
二、起草依据
1.《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动物疫病强制免疫政策改革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浙农牧发〔2021〕13号)
2.《浙江省防治农业动植疫病指挥部关于印发2023年浙江省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的通知》(浙防指发〔2023〕1号)。三、起草经过
2023年4月3日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联合制定了《文成县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政策改革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并于2023年4月4日至2023年4月14日在文成县人民政府网站上进行公开征求意见。 公示结束后,未收到社会各界提出的意见建议。4月24日,通过本单位农业农村局法律顾问出具的合法性审查法律意见书。4月26日,通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公平性竞争审查。
四、具体内容
文成县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政策改革实施内容包括:(一)实施主体。包括规模养殖场、散养户和第三方服务主体。
1.规模养殖场。规模标准的界定参考《浙江省畜禽养殖场规模标准》(浙农牧发〔2022〕9号)。
2.散养户。未达到规模标准的养殖场户。
3.第三方服务主体。应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具备提供动物防疫服务所必需的设施设备和场所,完善的疫苗采购、运输、储藏、保管、使用、核对等管理制度,配备与免疫服务相匹配的执业兽医或乡村兽医或具有畜牧兽医中专学历以上专业技术人员。鼓励现有的动物疫病诊疗机构、村级防疫员、大型养殖企业、兽药生产经营企业等组建第三方防疫服务主体。第三方服务主体培育过程中,村级防疫员、特聘动物防疫专员等继续实施散养户强制免疫。
(二)实施病种。2023年起,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猪瘟、小反刍兽疫等强制免疫病种纳入“先打后补”范围(附件1)。根据年度省强制免疫计划,病种实行动态调整。
(三)疫苗采购。
1.规模养殖场。市场自行采购。
2.散养户。通过县农业农村局统一政采云“兽医馆”采购免费发放。
(四)免疫服务。
1.规模养殖场。自行免疫或委托第三方服务主体免疫。
2.散养户。通过第三方服务主体或乡镇防疫员提供免疫服务。
五、实施时间
《文成县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政策改革实施方案(试行)》自2023年7月3日起施行。
咨询解读机关:农业农村局
解读人:李正益(行政机关负责人)、
咨询联系人:夏邦才 文成县农业农村局农业行政综合执法队队长(党委委员)
联系电话:0577-67798207
索引号 | 001008003010/2023-100481 | ||
组配分类 | 政策解读 | 发布机构 | 县农业农村局 |
生成日期 | 2023-05-29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一、议题背景 按照《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补助政策实施机制改革的通知》(农办牧〔2020]53号)和《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动物疫病强制免疫政策改革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浙农牧发〔2021〕13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落实和完善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补助政策实施机制,满足生产经营主体多样性需求,适应畜牧业高质量发展要求,维护养殖健康安全,降低系统性风险,特制定本办法。 二、起草依据 1.《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动物疫病强制免疫政策改革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浙农牧发〔2021〕13号) 2.《浙江省防治农业动植疫病指挥部关于印发2023年浙江省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的通知》(浙防指发〔2023〕1号)。三、起草经过 2023年4月3日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联合制定了《文成县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政策改革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并于2023年4月4日至2023年4月14日在文成县人民政府网站上进行公开征求意见。 公示结束后,未收到社会各界提出的意见建议。4月24日,通过本单位农业农村局法律顾问出具的合法性审查法律意见书。4月26日,通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公平性竞争审查。 四、具体内容 文成县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政策改革实施内容包括:(一)实施主体。包括规模养殖场、散养户和第三方服务主体。 1.规模养殖场。规模标准的界定参考《浙江省畜禽养殖场规模标准》(浙农牧发〔2022〕9号)。 2.散养户。未达到规模标准的养殖场户。 3.第三方服务主体。应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具备提供动物防疫服务所必需的设施设备和场所,完善的疫苗采购、运输、储藏、保管、使用、核对等管理制度,配备与免疫服务相匹配的执业兽医或乡村兽医或具有畜牧兽医中专学历以上专业技术人员。鼓励现有的动物疫病诊疗机构、村级防疫员、大型养殖企业、兽药生产经营企业等组建第三方防疫服务主体。第三方服务主体培育过程中,村级防疫员、特聘动物防疫专员等继续实施散养户强制免疫。 (二)实施病种。2023年起,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猪瘟、小反刍兽疫等强制免疫病种纳入“先打后补”范围(附件1)。根据年度省强制免疫计划,病种实行动态调整。 (三)疫苗采购。 1.规模养殖场。市场自行采购。 2.散养户。通过县农业农村局统一政采云“兽医馆”采购免费发放。 (四)免疫服务。 1.规模养殖场。自行免疫或委托第三方服务主体免疫。 2.散养户。通过第三方服务主体或乡镇防疫员提供免疫服务。 五、实施时间 《文成县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政策改革实施方案(试行)》自2023年7月3日起施行。 咨询解读机关:农业农村局 解读人:李正益(行政机关负责人)、 咨询联系人:夏邦才 文成县农业农村局农业行政综合执法队队长(党委委员) 联系电话:0577-677982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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