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 首页 |
|
索引号 | 001008003010026/2024-104619 | ||
组配分类 | 县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文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生成日期 | 2024-11-06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文政发〔2024〕25号 | 有效性 | 有效 |
统一编号 | CWCD00-2024-0003 |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关于进一步推进大孵化集群发展的若干意见》已经县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文成县人民政府
2024年11月6日
关于进一步推进大孵化集群发展的若干意见
为贯彻落实“强城行动”计划和市大孵化集群建设实施方案,进一步推进全县大孵化集群发展,推进科技成果转化落地、孵化载体扩容拓面、赋能提质,培育新质生产力,激发创新创业活力,助力我县高水平建设创新强县,特制定以下意见。
一、适用对象
本意见适用于我县范围内经市级以上科技部门认定(备案)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大孵化集群的孵化面积及其运营主体和在孵企业。
二、主要措施
1.支持民企建设孵化载体。支持和鼓励企业利用闲置厂房、写字楼等改建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面积不纳入亩均效益综合评价范围。科技企业孵化器内的在孵企业,从入孵之日起2年内原则上不列为“亩均效益”C、D类企业。(责任单位:县经信局、文成经开区管委会)
2.支持招引孵化器运营机构。支持孵化载体招引具有省级以上科技孵化器运营管理经验的运营机构,每年按实际支付合作运营经费的50%给予孵化载体业主单位补助,单个孵化器合作运营补助每年不超过50万元,单个众创空间合作运营补助每年不超过20万元,最多补助2年。(责任单位:县科技局、县财政局)
3.支持孵化平台的创建。孵化载体被市级以上科技部门认定新增孵化面积达到0.2万(含)㎡~0.5万㎡、0.5万㎡(含)~1万㎡、1万㎡(含)以上,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5万元、10万元;新认定为市级以上示范孵化基地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科创园,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新认定(备案)为国家、省、市级孵化器(众创空间),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30万元、20万元;已认定的孵化器、众创空间实行年度考核与动态管理,被县级以上科技部门组织绩效考评为优秀、良好、合格的,市级孵化器、众创空间分别给予 2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省级孵化器、众创空间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县科技局、县财政局)
4.支持科技人才项目落地。对新进驻经市级以上科技部门认定(备案)的孵化空间中的科技型企业、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团队且正常运行满一年以上,均给予最高面积不超过2000平方米的租金补助支持,按补助面积实际租金首年100%、次年50%的额度给予补助,最多补助2年;E类以上高层次人才领衔的团队进驻且正常运行满一年以上,首年、次年均按100%的额度给予补助,第三年按50%的额度给予补助,最多补助3年。(责任单位:县科技局、县委人才办、县财政局)
5.支持孵化载体提质增效。每成功孵化1家高新技术企业、1家省级科技型企业,分别对企业所在的市级(含)以上孵化器(众创空间)运营机构给予1万元、0.2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县科技局、县财政局)
6.支持高层次人才招引。鼓励孵化载体加大对高层次人才的招引力度,对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每新招引高层次人才(E类及以上)全职带项目入驻创办企业满一年的给予该运营机构3万元奖励,单个运营机构年度奖励总额不超过20万元;对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在孵企业一年内每新引进博士研究生(正高级职称人才)1人以上或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副高级职称人才)2人以上的,给予该企业3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县科技局、县委人才办、县财政局)
7.支持毕业企业加速孵化。从市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等孵化毕业的优质企业(项目),在用地或厂房租赁方面给予保障。(责任单位:文成经开区管委会、县资规局)
三、附则
1.本意见适用对象奖补时间从2024年1月1日开始计。
2.本意见奖补资金用于支持企业高质量发展,原则上适用统一的产业政策奖补资金兑现管理办法,纳入温州市产业政策奖励系统(惠企政策“直通车”)办理,除条款中已经明确资金承担方式外,其他均按现行财政体制分担。
3.本意见涉及的奖补项目不受企业上一年度地方综合贡献度总量控制,同一主体的同类奖补项目按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已与政府合作建设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按合作协议约定执行,原则上不重复享受本政策。
4.本意见发布后,其他已发布县级产业政策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本意见施行过程中如遇上级法律法规和重大政策变化,按上级有关规定和政策直接执行。
5.本意见自2025年2月1日开始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政协办,县人武部,县法院、检察院,各群众团体。
文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1月6日印发
您现在的位置: | 首页 |
|
索引号 | 001008003010026/2024-104619 | ||
组配分类 | 县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文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生成日期 | 2024-11-06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文政发〔2024〕25号 | 有效性 | 有效 |
统一编号 | CWCD00-2024-0003 |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关于进一步推进大孵化集群发展的若干意见》已经县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文成县人民政府 2024年11月6日 关于进一步推进大孵化集群发展的若干意见 为贯彻落实“强城行动”计划和市大孵化集群建设实施方案,进一步推进全县大孵化集群发展,推进科技成果转化落地、孵化载体扩容拓面、赋能提质,培育新质生产力,激发创新创业活力,助力我县高水平建设创新强县,特制定以下意见。 一、适用对象 本意见适用于我县范围内经市级以上科技部门认定(备案)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大孵化集群的孵化面积及其运营主体和在孵企业。 二、主要措施 1.支持民企建设孵化载体。支持和鼓励企业利用闲置厂房、写字楼等改建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面积不纳入亩均效益综合评价范围。科技企业孵化器内的在孵企业,从入孵之日起2年内原则上不列为“亩均效益”C、D类企业。(责任单位:县经信局、文成经开区管委会) 2.支持招引孵化器运营机构。支持孵化载体招引具有省级以上科技孵化器运营管理经验的运营机构,每年按实际支付合作运营经费的50%给予孵化载体业主单位补助,单个孵化器合作运营补助每年不超过50万元,单个众创空间合作运营补助每年不超过20万元,最多补助2年。(责任单位:县科技局、县财政局) 3.支持孵化平台的创建。孵化载体被市级以上科技部门认定新增孵化面积达到0.2万(含)㎡~0.5万㎡、0.5万㎡(含)~1万㎡、1万㎡(含)以上,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5万元、10万元;新认定为市级以上示范孵化基地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科创园,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新认定(备案)为国家、省、市级孵化器(众创空间),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30万元、20万元;已认定的孵化器、众创空间实行年度考核与动态管理,被县级以上科技部门组织绩效考评为优秀、良好、合格的,市级孵化器、众创空间分别给予 2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省级孵化器、众创空间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县科技局、县财政局) 4.支持科技人才项目落地。对新进驻经市级以上科技部门认定(备案)的孵化空间中的科技型企业、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团队且正常运行满一年以上,均给予最高面积不超过2000平方米的租金补助支持,按补助面积实际租金首年100%、次年50%的额度给予补助,最多补助2年;E类以上高层次人才领衔的团队进驻且正常运行满一年以上,首年、次年均按100%的额度给予补助,第三年按50%的额度给予补助,最多补助3年。(责任单位:县科技局、县委人才办、县财政局) 5.支持孵化载体提质增效。每成功孵化1家高新技术企业、1家省级科技型企业,分别对企业所在的市级(含)以上孵化器(众创空间)运营机构给予1万元、0.2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县科技局、县财政局) 6.支持高层次人才招引。鼓励孵化载体加大对高层次人才的招引力度,对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每新招引高层次人才(E类及以上)全职带项目入驻创办企业满一年的给予该运营机构3万元奖励,单个运营机构年度奖励总额不超过20万元;对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在孵企业一年内每新引进博士研究生(正高级职称人才)1人以上或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副高级职称人才)2人以上的,给予该企业3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县科技局、县委人才办、县财政局) 7.支持毕业企业加速孵化。从市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等孵化毕业的优质企业(项目),在用地或厂房租赁方面给予保障。(责任单位:文成经开区管委会、县资规局) 三、附则 1.本意见适用对象奖补时间从2024年1月1日开始计。 2.本意见奖补资金用于支持企业高质量发展,原则上适用统一的产业政策奖补资金兑现管理办法,纳入温州市产业政策奖励系统(惠企政策“直通车”)办理,除条款中已经明确资金承担方式外,其他均按现行财政体制分担。 3.本意见涉及的奖补项目不受企业上一年度地方综合贡献度总量控制,同一主体的同类奖补项目按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已与政府合作建设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按合作协议约定执行,原则上不重复享受本政策。 4.本意见发布后,其他已发布县级产业政策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本意见施行过程中如遇上级法律法规和重大政策变化,按上级有关规定和政策直接执行。 5.本意见自2025年2月1日开始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政协办,县人武部,县法院、检察院,各群众团体。 文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1月6日印发 附件:(文政发〔2024〕25号)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大孵化集群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编号0003).doc 相关政策解读链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