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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001008003010003/2024-103092 | ||
组配分类 | 县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县农业农村局 |
生成日期 | 2024-06-19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文农字〔2024〕40号 | 有效性 | 有效 |
统一编号 | CWCD65-2024-0001 |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各有关部门、单位:
现将《文成县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和项目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文成县委统战部 文成县农业农村局
文成县财政局
2024年6月19日
文成县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和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一、总则
(一)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意见》精神,规范和加强过渡期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衔接资金)管理,根据《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21〕19号)、《浙江省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浙财农〔2021〕51号)、《浙江省财政厅等四部门关于加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的实施意见》(浙财农〔2022〕29号)、《浙江省农业农村厅等4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低收入农户小额信贷管理办法的通知》(浙农振发〔2022〕2号)、《浙江省乡村振兴局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异地搬迁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浙乡振发〔2021〕3号)、《关于印发温州市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温财农〔2024〕2号)以及有关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方针政策,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本实施细则所称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衔接资金),是指过渡期内中央、省级、市级、县级财政安排的以推进共同富裕,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支持衔接推进乡村振兴的财政专项资金。衔接资金项目是指使用各级衔接资金扶持对象实施的各类特色产业发展项目、乡村建设短板项目、就业增收项目等,包括但不限于异地搬迁、“雨露计划”等。
(三)衔接资金围绕高水平推进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目标任务,以补齐乡村建设短板和发展乡村特色产业,增强内生发展能力为重点,支持乡村振兴重点帮促村、革命老区村、民族村和低收入农户同步基本实现现代化行动,推动更多低收入群体迈入中等收入群体行列。兼顾乡村振兴重点帮促村和一般村实际,县级可统筹安排不超过30%的到县衔接资金,支持一般村发展乡村特色产业,补齐必要的基础设施短板以及县级乡村振兴规划相关项目。
二、职责分工
(四)财政部门负责衔接资金预算安排、审核资金分配方案和下达资金,参与衔接资金政策制定,指导县农业农村局(乡村振兴局)、县民宗局等行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加强资金监管和绩效管理。
主管部门负责项目申报、建立项目库、提出资金分配建议、项目验收、监督管理和绩效管理,指导乡镇做好项目实施、资金使用管理等工作,按照权责对等原则落实监管责任。
各乡镇负责本辖区内项目申报指导、筛选核实、推荐上报,负责对项目组织实施、监督落实、项目验收、资金使用管理、绩效管理等工作,并对推荐上报项目的合规性、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各项目建设主体负责项目方案的编制、申报,按照项目建设计划和有关要求,做好项目实施、资金使用管理、项目财务会计核算等工作,并对提交的申报、验收、财务等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和完整性负责。
三、扶持对象、方向和标准
(五)衔接资金的扶持对象是指承担围绕高水平推进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目标任务的实施主体和责任主体。包括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村集体经济组织、国有企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其他符合扶持条件的组织或个人(农户)。
(六)衔接资金主要扶持方向
1.促进乡村特色产业发展。重点支持培育壮大优势特色产业,建设提升农业生产基础设施;开展品牌打造、品种引进、品质提升、数字化推广应用、农产品加工、冷链物流、仓储保鲜等产业链建设;开展产销对接和消费帮扶;发展农家乐、电子商务、光伏发电、少数民族特色产业和重点帮促村发展集体经济等。
2.补齐必要的乡村建设短板。包括水、电、路、网等必要的配套设施,以及农村生活垃圾、农村污水处理、农村公厕等其他小型公益设施建设和管护。支持低收入农户异地搬迁(含整村搬迁的一般农户),加大异地搬迁后续扶持力度,提升安置区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支持低收入农户实施“安居圆梦”工程。根据中央衔接资金管理要求,支持民族村寨发展,以及欠发达国有农场巩固提升。
3.促进低收入农户就业增收。鼓励低收入农户自主创业,适度支持低收入农户“短、平、快”产业发展项目建设。搭建用工信息平台等服务平台建设,推动劳动供需对接。支持发展来料加工、开发公益性岗位,采用扶贫车间、以工代赈、生产奖补、劳务补助、技能培训等方式,促进低收入农户就业增收。对跨省就业的脱贫劳动力适当安排一次性交通补助,从中央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列支。
4.健全防止返贫致贫监测和帮扶机制,加强及时帮扶措施,对帮扶对象采取有针对性的预防措施和事后帮扶措施。支持开展低收入农户政策性补充医疗保险、公益性岗位补贴、小额信贷贴息、技能培训等;向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农户子女安排“雨露计划”补助。低保、医保、养老保险、临时救助等社会综合保障措施应通过原渠道资金安排。
5.扶持欠发达国有农场和欠发达国有林场巩固发展。
6.试点项目、折股量化项目、抱团增收项目、结对帮扶等符合相关规定的其他扶持方向。
(七)衔接资金不得用于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实施乡村振兴无关的支出,包括:单位基本支出、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修建楼堂馆所、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偿还债务和垫资等。可根据数字化帮促系统建设的实际需要,在项目管理费限额内,从省级衔接资金中安排必要的项目资金,严禁从中央衔接资金中列支防止返贫监测预警工作经费。
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生产经营主体申报衔接资金项目,一律不得由中介机构直接代理,一律不得将财政补助资金用于支付中介费用。
(八)衔接资金补助方式可以采取直接补助、补贴、以奖代补、先建后补、风险补偿、担保补助、贴息、折股量化等。
(九)根据项目管理的实际需要,主管部门按照不超过1%的比例从衔接资金中统筹安排项目管理费。项目管理费主要用于项目前期设计、评审、招标、监理以及验收等与项目管理相关的支出。
项目管理费与乡镇的衔接资金项目管理情况相挂钩。各乡镇和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从衔接资金中提取项目管理费用。
(十)衔接资金补助标准
1.促进乡村特色产业发展类。
(1)由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村集体经济组织、新农投公司、兴村公司(强村公司)组织实施的产业发展类项目原则上按投资额的80%以内(含)予以补助;直接帮助村集体经济和低收入农户增收的项目,可适当提高补助比例。山区26县农特产品展示展销项目的支持内容、具体条件按照上级相关文件执行。
(2)其他经营性主体实施的特色产业发展类项目,带动村集体增收或吸纳一定数量的低收入农户就业(参股),1年内带动低收入农户和村集体增收总额达到扶持资金总额的50%以上(含50%),按不超过投资额的50%(含)予以补助,单个项目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含)。
2.补齐必要的乡村建设短板。乡镇人民政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施的补短板类项目原则上按投资额的80%以内(含)予以补助。
3.促进低收入农户就业增收。
(1)来料加工补贴,根据低收入农户就业增加工资性年收入总额情况,实行差异化补助。
(2)低收入农户公益性岗位补贴公益性岗位补助上限为我县最低工资标准的50%。
4.健全防止返贫致贫监测和帮扶机制类。异地搬迁、“安居圆梦”、“雨露计划”、小额信贷贴息、医疗补充政策性保险及抱团增收贴息等补助标准按中央、省、市、县有关规定执行。
5.其他未规定补助标准的,按上级相关规定政策执行或采取一事一议形式确定。
四、项目管理
(十一)衔接资金项目实行项目库管理,主管部门根据中央和省、市、县有关规定,建立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支持衔接推进乡村振兴项目库,提前明确入库条件,全面推行公告公示制度,防止暗箱操作。符合条件的项目应于上年度10月底前纳入项目库,并根据实际情况动态更新。除市、县党委、政府确定的重点项目以及对低收入农户(含整村异地搬迁的一般农户)补助以外,其他项目原则上应从项目库中择优选取。
项目管理主要包括项目申报、立项、实施、验收、监督检查等环节。
(十二)项目申报
1.主管部门根据衔接资金和工作任务要求组织申报工作,明确申报范围、申报对象、申报方向等。
2.申报单位和个人根据实际情况如实填写项目基本情况。
3.各乡镇根据申报要求,组织项目申报工作,并对申报内容进行核实。项目有关信息按有关规定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报送主管部门。
4.主管部门根据乡镇申报的备选项目情况,牵头组织进行审查、筛选,确定拟储备项目。在县政府门户网站公示10天,经公示无异议后,纳入项目库管理。
(十三)项目立项
1.主管部门根据衔接资金年度预算安排,从项目库中筛选拟立项项目,应综合考虑上年度项目实施和资金管理情况,区域条件情况,项目轻重缓急、项目可行性,县委、县政府确定的重点扶持项目等因素,公示无异议后,确定立项项目并联合下达项目立项计划,申请财政补助资金300万元以上(含)的项目立项需报县政府同意。
2.衔接资金项目实施计划下达后,项目业主单位要严格按照立项计划实施,不得擅自变更。部门或乡镇对项目进行全过程管理。
3.对非公经营主体实施的项目逐步推行竞争性立项。
(十四)项目实施
1.业主单位要严格按照项目实施计划组织项目实施,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如确需调整项目实施内容的,未开工项目必须于计划文件下达3个月内、已开工项目必须于项目期满前提出书面报告,经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2.属地乡镇要及时组织项目实施并加强对实施项目的日常跟踪管理,加强相关业务指导,规范项目公告公示、合同管理、招投标、结算、报账、质量责任等制度,做好相关项目的验收。
3.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立项项目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督促业主加快项目实施进度,按时完成项目建设内容。
4.衔接资金项目一般于项目实施计划文件下达之日起3个月内开工、1年内完成,未在规定时间内开工且未向主管部门提交延期开工报告的,由主管部门发文取消项目,财政部门收回补助资金。
5.衔接项目和资金涉及基本建设、政府采购、招投标和直达资金管理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的村级微小型项目可按照村民民主议事方式直接委托村组织自建自营。
6.项目完成后,各乡镇(部门)按有关规定进行公告。
(十五)项目验收
1.项目业主单位完成建设任务后及时整理项目验收材料,提出项目验收申请。按照项目补助额度不同,分县级和乡镇级项目验收。项目计划补助资金在50万元(含)以上的,经乡镇预验收后,由主管部门牵头组织项目验收,也可委托中介机构组织验收并报县农业农村局确认。项目计划补助资金在50万元以下的,由乡镇组织项目验收,并将验收结果及相关资料报主管部门备案。
2.挂钩帮扶项目由乡镇牵头立项、验收等工作,春节慰问项目和农村指导员(市下派第一书记)帮扶项目按照相关文件执行。
3.验收项目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为不符合项目验收要求,不予验收,由主管部门发文取消项目,财政部门收回补助资金。
(1)项目建设单位虚构项目、多头申报、重复申报,套取项目补助资金的;
(2)擅自变更项目建设内容,并造成重大影响的;
(3)申请验收资料、程序等方面存在严重缺失,拒不整改的;
(4)不符合上级政策有关规定的;
(5)存在其它违法违规行为的。
4.其他情况
项目结算审核价不足计划总投资60%的(不含),酌情予以补助,但在3年内不安排衔接资金。
五、资金管理
(十六)财政部门根据承担围绕高水平推进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目标任务需要,结合县级财力情况,安排一定规模的衔接资金,建立健全衔接资金多元化投入机制,提高资金使用绩效。
(十七)财政部门根据主管部门的项目计划或衔接资金分配方案建议,及时将衔接资金下达到各乡镇或部门,各乡镇或部门按照项目建设进度使用衔接资金。在项目未验收前,资金支付比例原则上控制在补助资金的60%以内,待项目验收后根据项目验收意见支付结算资金。
(十八)衔接资金实行报账制,衔接资金报账必须要取得合法有效的原始凭证以及相关材料,经部门或乡镇按程序审核后,予以支付。
六、监督检查
(十九)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要强化对衔接资金和项目的管理责任,落实全过程绩效管理要求,加快预算执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进一步加强专项结转结余资金管理,对结转结余资金规模较大的乡镇,控制安排新增资金。
(二十)按照“谁分配、谁使用、谁公开”的原则,主管部门要公开衔接资金分配使用的相关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进一步强化工作协同,推进部门之间信息共享和成果互认,提高监管效率。按要求配合审计、纪检监察、检察机关做好相关的审计、检查等工作。
(二十一)除不可抗力因素外,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门提出,按规定扣除或收回财政补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原则上3年内不安排衔接资金项目。
1.主管部门发文取消项目的;
2.限期内拒不整改的,导致验收不合格的;
3.对各类专项检查或审计中发现存在违规违纪行为的。
(二十二)财政、行业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衔接资金分配、使用管理过程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有关国家机关处理。
(二十三)对违反规定,截留、挪用衔接资金,擅自改变资金用途,或项目建设单位虚构项目、多头申报、重复申报,套取项目补助资金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七、附则
(二十四)本实施细则自2024年7月21日起执行,原《文成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文财农〔2019〕259号)同时停止实施。
(二十五)上级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其他相关资金和项目管理规定与本细则有冲突的,按本细则执行。本细则未明确的,由相关部门另行补充。
文成县农业农村局办公室 2024年6月1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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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编号 | CWCD65-2024-0001 |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各有关部门、单位: 现将《文成县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和项目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文成县委统战部 文成县农业农村局 文成县财政局 2024年6月19日 文成县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和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一、总则 (一)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意见》精神,规范和加强过渡期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衔接资金)管理,根据《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21〕19号)、《浙江省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浙财农〔2021〕51号)、《浙江省财政厅等四部门关于加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的实施意见》(浙财农〔2022〕29号)、《浙江省农业农村厅等4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低收入农户小额信贷管理办法的通知》(浙农振发〔2022〕2号)、《浙江省乡村振兴局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异地搬迁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浙乡振发〔2021〕3号)、《关于印发温州市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温财农〔2024〕2号)以及有关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方针政策,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本实施细则所称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衔接资金),是指过渡期内中央、省级、市级、县级财政安排的以推进共同富裕,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支持衔接推进乡村振兴的财政专项资金。衔接资金项目是指使用各级衔接资金扶持对象实施的各类特色产业发展项目、乡村建设短板项目、就业增收项目等,包括但不限于异地搬迁、“雨露计划”等。 (三)衔接资金围绕高水平推进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目标任务,以补齐乡村建设短板和发展乡村特色产业,增强内生发展能力为重点,支持乡村振兴重点帮促村、革命老区村、民族村和低收入农户同步基本实现现代化行动,推动更多低收入群体迈入中等收入群体行列。兼顾乡村振兴重点帮促村和一般村实际,县级可统筹安排不超过30%的到县衔接资金,支持一般村发展乡村特色产业,补齐必要的基础设施短板以及县级乡村振兴规划相关项目。 二、职责分工 (四)财政部门负责衔接资金预算安排、审核资金分配方案和下达资金,参与衔接资金政策制定,指导县农业农村局(乡村振兴局)、县民宗局等行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加强资金监管和绩效管理。 主管部门负责项目申报、建立项目库、提出资金分配建议、项目验收、监督管理和绩效管理,指导乡镇做好项目实施、资金使用管理等工作,按照权责对等原则落实监管责任。 各乡镇负责本辖区内项目申报指导、筛选核实、推荐上报,负责对项目组织实施、监督落实、项目验收、资金使用管理、绩效管理等工作,并对推荐上报项目的合规性、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各项目建设主体负责项目方案的编制、申报,按照项目建设计划和有关要求,做好项目实施、资金使用管理、项目财务会计核算等工作,并对提交的申报、验收、财务等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和完整性负责。 三、扶持对象、方向和标准 (五)衔接资金的扶持对象是指承担围绕高水平推进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目标任务的实施主体和责任主体。包括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村集体经济组织、国有企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其他符合扶持条件的组织或个人(农户)。 (六)衔接资金主要扶持方向 1.促进乡村特色产业发展。重点支持培育壮大优势特色产业,建设提升农业生产基础设施;开展品牌打造、品种引进、品质提升、数字化推广应用、农产品加工、冷链物流、仓储保鲜等产业链建设;开展产销对接和消费帮扶;发展农家乐、电子商务、光伏发电、少数民族特色产业和重点帮促村发展集体经济等。 2.补齐必要的乡村建设短板。包括水、电、路、网等必要的配套设施,以及农村生活垃圾、农村污水处理、农村公厕等其他小型公益设施建设和管护。支持低收入农户异地搬迁(含整村搬迁的一般农户),加大异地搬迁后续扶持力度,提升安置区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支持低收入农户实施“安居圆梦”工程。根据中央衔接资金管理要求,支持民族村寨发展,以及欠发达国有农场巩固提升。 3.促进低收入农户就业增收。鼓励低收入农户自主创业,适度支持低收入农户“短、平、快”产业发展项目建设。搭建用工信息平台等服务平台建设,推动劳动供需对接。支持发展来料加工、开发公益性岗位,采用扶贫车间、以工代赈、生产奖补、劳务补助、技能培训等方式,促进低收入农户就业增收。对跨省就业的脱贫劳动力适当安排一次性交通补助,从中央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列支。 4.健全防止返贫致贫监测和帮扶机制,加强及时帮扶措施,对帮扶对象采取有针对性的预防措施和事后帮扶措施。支持开展低收入农户政策性补充医疗保险、公益性岗位补贴、小额信贷贴息、技能培训等;向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农户子女安排“雨露计划”补助。低保、医保、养老保险、临时救助等社会综合保障措施应通过原渠道资金安排。 5.扶持欠发达国有农场和欠发达国有林场巩固发展。 6.试点项目、折股量化项目、抱团增收项目、结对帮扶等符合相关规定的其他扶持方向。 (七)衔接资金不得用于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实施乡村振兴无关的支出,包括:单位基本支出、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修建楼堂馆所、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偿还债务和垫资等。可根据数字化帮促系统建设的实际需要,在项目管理费限额内,从省级衔接资金中安排必要的项目资金,严禁从中央衔接资金中列支防止返贫监测预警工作经费。 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生产经营主体申报衔接资金项目,一律不得由中介机构直接代理,一律不得将财政补助资金用于支付中介费用。 (八)衔接资金补助方式可以采取直接补助、补贴、以奖代补、先建后补、风险补偿、担保补助、贴息、折股量化等。 (九)根据项目管理的实际需要,主管部门按照不超过1%的比例从衔接资金中统筹安排项目管理费。项目管理费主要用于项目前期设计、评审、招标、监理以及验收等与项目管理相关的支出。 项目管理费与乡镇的衔接资金项目管理情况相挂钩。各乡镇和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从衔接资金中提取项目管理费用。 (十)衔接资金补助标准 1.促进乡村特色产业发展类。 (1)由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村集体经济组织、新农投公司、兴村公司(强村公司)组织实施的产业发展类项目原则上按投资额的80%以内(含)予以补助;直接帮助村集体经济和低收入农户增收的项目,可适当提高补助比例。山区26县农特产品展示展销项目的支持内容、具体条件按照上级相关文件执行。 (2)其他经营性主体实施的特色产业发展类项目,带动村集体增收或吸纳一定数量的低收入农户就业(参股),1年内带动低收入农户和村集体增收总额达到扶持资金总额的50%以上(含50%),按不超过投资额的50%(含)予以补助,单个项目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含)。 2.补齐必要的乡村建设短板。乡镇人民政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施的补短板类项目原则上按投资额的80%以内(含)予以补助。 3.促进低收入农户就业增收。 (1)来料加工补贴,根据低收入农户就业增加工资性年收入总额情况,实行差异化补助。 (2)低收入农户公益性岗位补贴公益性岗位补助上限为我县最低工资标准的50%。 4.健全防止返贫致贫监测和帮扶机制类。异地搬迁、“安居圆梦”、“雨露计划”、小额信贷贴息、医疗补充政策性保险及抱团增收贴息等补助标准按中央、省、市、县有关规定执行。 5.其他未规定补助标准的,按上级相关规定政策执行或采取一事一议形式确定。 四、项目管理 (十一)衔接资金项目实行项目库管理,主管部门根据中央和省、市、县有关规定,建立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支持衔接推进乡村振兴项目库,提前明确入库条件,全面推行公告公示制度,防止暗箱操作。符合条件的项目应于上年度10月底前纳入项目库,并根据实际情况动态更新。除市、县党委、政府确定的重点项目以及对低收入农户(含整村异地搬迁的一般农户)补助以外,其他项目原则上应从项目库中择优选取。 项目管理主要包括项目申报、立项、实施、验收、监督检查等环节。 (十二)项目申报 1.主管部门根据衔接资金和工作任务要求组织申报工作,明确申报范围、申报对象、申报方向等。 2.申报单位和个人根据实际情况如实填写项目基本情况。 3.各乡镇根据申报要求,组织项目申报工作,并对申报内容进行核实。项目有关信息按有关规定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报送主管部门。 4.主管部门根据乡镇申报的备选项目情况,牵头组织进行审查、筛选,确定拟储备项目。在县政府门户网站公示10天,经公示无异议后,纳入项目库管理。 (十三)项目立项 1.主管部门根据衔接资金年度预算安排,从项目库中筛选拟立项项目,应综合考虑上年度项目实施和资金管理情况,区域条件情况,项目轻重缓急、项目可行性,县委、县政府确定的重点扶持项目等因素,公示无异议后,确定立项项目并联合下达项目立项计划,申请财政补助资金300万元以上(含)的项目立项需报县政府同意。 2.衔接资金项目实施计划下达后,项目业主单位要严格按照立项计划实施,不得擅自变更。部门或乡镇对项目进行全过程管理。 3.对非公经营主体实施的项目逐步推行竞争性立项。 (十四)项目实施 1.业主单位要严格按照项目实施计划组织项目实施,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如确需调整项目实施内容的,未开工项目必须于计划文件下达3个月内、已开工项目必须于项目期满前提出书面报告,经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2.属地乡镇要及时组织项目实施并加强对实施项目的日常跟踪管理,加强相关业务指导,规范项目公告公示、合同管理、招投标、结算、报账、质量责任等制度,做好相关项目的验收。 3.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立项项目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督促业主加快项目实施进度,按时完成项目建设内容。 4.衔接资金项目一般于项目实施计划文件下达之日起3个月内开工、1年内完成,未在规定时间内开工且未向主管部门提交延期开工报告的,由主管部门发文取消项目,财政部门收回补助资金。 5.衔接项目和资金涉及基本建设、政府采购、招投标和直达资金管理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的村级微小型项目可按照村民民主议事方式直接委托村组织自建自营。 6.项目完成后,各乡镇(部门)按有关规定进行公告。 (十五)项目验收 1.项目业主单位完成建设任务后及时整理项目验收材料,提出项目验收申请。按照项目补助额度不同,分县级和乡镇级项目验收。项目计划补助资金在50万元(含)以上的,经乡镇预验收后,由主管部门牵头组织项目验收,也可委托中介机构组织验收并报县农业农村局确认。项目计划补助资金在50万元以下的,由乡镇组织项目验收,并将验收结果及相关资料报主管部门备案。 2.挂钩帮扶项目由乡镇牵头立项、验收等工作,春节慰问项目和农村指导员(市下派第一书记)帮扶项目按照相关文件执行。 3.验收项目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为不符合项目验收要求,不予验收,由主管部门发文取消项目,财政部门收回补助资金。 (1)项目建设单位虚构项目、多头申报、重复申报,套取项目补助资金的; (2)擅自变更项目建设内容,并造成重大影响的; (3)申请验收资料、程序等方面存在严重缺失,拒不整改的; (4)不符合上级政策有关规定的; (5)存在其它违法违规行为的。 4.其他情况 项目结算审核价不足计划总投资60%的(不含),酌情予以补助,但在3年内不安排衔接资金。 五、资金管理 (十六)财政部门根据承担围绕高水平推进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目标任务需要,结合县级财力情况,安排一定规模的衔接资金,建立健全衔接资金多元化投入机制,提高资金使用绩效。 (十七)财政部门根据主管部门的项目计划或衔接资金分配方案建议,及时将衔接资金下达到各乡镇或部门,各乡镇或部门按照项目建设进度使用衔接资金。在项目未验收前,资金支付比例原则上控制在补助资金的60%以内,待项目验收后根据项目验收意见支付结算资金。 (十八)衔接资金实行报账制,衔接资金报账必须要取得合法有效的原始凭证以及相关材料,经部门或乡镇按程序审核后,予以支付。 六、监督检查 (十九)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要强化对衔接资金和项目的管理责任,落实全过程绩效管理要求,加快预算执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进一步加强专项结转结余资金管理,对结转结余资金规模较大的乡镇,控制安排新增资金。 (二十)按照“谁分配、谁使用、谁公开”的原则,主管部门要公开衔接资金分配使用的相关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进一步强化工作协同,推进部门之间信息共享和成果互认,提高监管效率。按要求配合审计、纪检监察、检察机关做好相关的审计、检查等工作。 (二十一)除不可抗力因素外,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门提出,按规定扣除或收回财政补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原则上3年内不安排衔接资金项目。 1.主管部门发文取消项目的; 2.限期内拒不整改的,导致验收不合格的; 3.对各类专项检查或审计中发现存在违规违纪行为的。 (二十二)财政、行业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衔接资金分配、使用管理过程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有关国家机关处理。 (二十三)对违反规定,截留、挪用衔接资金,擅自改变资金用途,或项目建设单位虚构项目、多头申报、重复申报,套取项目补助资金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七、附则 (二十四)本实施细则自2024年7月21日起执行,原《文成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文财农〔2019〕259号)同时停止实施。 (二十五)上级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其他相关资金和项目管理规定与本细则有冲突的,按本细则执行。本细则未明确的,由相关部门另行补充。 文成县农业农村局办公室 2024年6月19日印发 文农字〔2024〕40号关于印发《文成县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和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规范性文件) 相关政策解读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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