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3010003/2024-103093 | ||
组配分类 | 政策解读 | 发布机构 | 县农业农村局 |
生成日期 | 2024-06-21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一、议题背景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意见》精神,规范和加强过渡期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衔接资金)管理,根据《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21〕19号)、《浙江省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浙财农〔2021〕51号)、《浙江省财政厅等四部门关于加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的实施意见》(浙财农〔2022〕29号)、《浙江省农业农村厅等4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低收入农户小额信贷管理办法的通知》(浙农振发〔2022〕2号)、《浙江省乡村振兴局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异地搬迁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浙乡振发〔2021〕3号 )、《关于印发温州市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温财农〔2024〕2号)以及有关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方针政策,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制定方案的政策依据
根据《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21〕19号)、《浙江省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浙财农〔2021〕51号)、《浙江省财政厅等四部门关于加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的实施意见》(浙财农〔2022〕29号)、《浙江省农业农村厅等4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低收入农户小额信贷管理办法的通知》(浙农振发〔2022〕2号)、《浙江省乡村振兴局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异地搬迁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浙乡振发〔2021〕3号 )、《关于印发温州市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温财农〔2024〕2号)以及有关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方针政策。
三、起草的过程
2023年底,乡村振兴服务中心起草初稿后与县财政局相关科室先后进行5次联合讨论并修改完善,于2024年1月底形成文成县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和项目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2024年2月2日至2024年3月3日,县农业农村局按照相关规定在文成县人民政府网对《文成县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和项目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进行了公告,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建议。公示结束后,未收到任何形式的反馈意见。
2024年4月8日,县农业农村局牵头召集发改局、财政局、审计局、民宗局、乡镇代表、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代表、企业代表等单位召开征求意见会,并根据相关建议,修改完善该细则。
2024年4月30日,通过合法性审查。
2024年5月13日,通过公平竞争性审查。
2024年5月21日,通过县农业农村局班子会议审议。
2024年6月19日,正式发文。
2024年6月21日,挂网公示。
四、内容说明
(一)职责分工。
财政部门负责衔接资金预算安排、审核资金分配方案和下达资金,参与衔接资金政策制定,指导县农业农村(乡村振兴局)、县民宗局等行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加强资金监管和绩效管理。
主管部门负责项目申报、建立项目库、提出资金分配建议、项目验收、监督管理和绩效管理,指导乡镇做好项目实施、资金使用管理等工作,按照权责对等原则落实监管责任。
各乡镇负责本辖区内项目申报指导、筛选核实、推荐上报,负责对项目组织实施、监督落实、项目验收、资金使用管理、绩效管理等工作,并对推荐上报项目的合规性、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各项目建设主体负责项目方案的编制、申报,按照项目建设计划和有关要求,做好项目实施、资金使用管理、项目财务会计核算等工作,并对提交的申报、验收、财务等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和完整性负责。
(二)扶持对象、方向和标准。
衔接资金的扶持对象是指承担围绕高水平推进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目标任务的实施主体和责任主体。包括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村集体经济组织、国有企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其他符合扶持条件的组织或个人(农户)。
衔接资金主要扶持方向。1、促进乡村特色产业发展。重点支持培育壮大优势特色产业,建设提升农业生产基础设施;开展品牌打造、品种引进、品质提升、数字化推广应用、农产品加工、冷链物流、仓储保鲜等产业链建设;开展产销对接和消费帮扶;发展农家乐、电子商务、光伏发电、少数民族特色产业和重点帮促村发展集体经济等。
2、补齐必要的乡村建设短板。包括水、电、路、网等必要的配套设施,以及农村生活垃圾、农村污水处理、农村公厕等其他小型公益设施建设和管护。支持低收入农户异地搬迁(含整村搬迁的一般农户),加大异地搬迁后续扶持力度,提升安置区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支持低收入农户实施“安居圆梦”工程。根据中央衔接资金管理要求,支持民族村寨发展,以及欠发达国有农场巩固提升。
3、促进低收入农户就业增收。鼓励低收入农户自主创业,适度支持低收入农户“短、平、快”产业发展项目建设。搭建用工信息平台等服务平台建设,推动劳动供需对接。支持发展来料加工、开发公益性岗位,采用扶贫车间、以工代赈、生产奖补、劳务补助、技能培训等方式,促进低收入农户就业增收。对跨省就业的脱贫劳动力适当安排一次性交通补助,从中央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列支。
4、健全防止返贫致贫监测和帮扶机制,加强及时帮扶措施,对帮扶对象采取有针对性的预防措施和事后帮扶措施。支持开展低收入农户政策性补充医疗保险、公益性岗位补贴、小额信贷贴息、技能培训等;向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农户子女安排“雨露计划”补助。低保、医保、养老保险、临时救助等社会综合保障措施应通过原渠道资金安排。
5、扶持欠发达国有农场和欠发达国有林场巩固发展。
6、试点项目、折股量化项目、抱团增收项目、结对帮扶等符合相关规定的其他扶持方向。
(三)衔接资金补助标准
1、促进乡村特色产业发展类。
(1)由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村集体经济组织、新农投公司、兴村公司(强村公司)组织实施的产业发展类项目原则上按投资额的80%以内(含)予以补助;直接帮助村集体经济和低收入农户增收的项目,可适当提高补助比例。山区26县农特产品展示展销项目的支持内容、具体条件按照上级相关文件执行。
(2)其他经营性主体实施的特色产业发展类项目,带动村集体增收或吸纳一定数量的低收入农户就业(参股),1年内带动低收入农户和村集体增收总额达到扶持资金总额的50%以上(含50%),按不超过投资额的50%(含)予以补助,单个项目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含)。
2、补齐必要的乡村建设短板。乡镇人民政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施的补短板类项目原则上按投资额的80%以内(含)予以补助。
3、促进低收入农户就业增收。
(1)来料加工补贴,根据低收入农户就业增加工资性年收入总额情况,实行差异化补助。
(2)低收入农户公益性岗位补贴公益性岗位补助上限为我县最低工资标准的50%。
4、健全防止返贫致贫监测和帮扶机制类。异地搬迁、“安居圆梦”、“雨露计划”、小额信贷贴息、医疗补充政策性保险及抱团增收贴息等补助标准按中央、省、市、县有关规定执行。
5、其他未规定补助标准的,按上级相关规定政策执行或采取一事一议形式确定。
(四)项目管理。包括项目申报、立项、实施、验收、监督检查等。
五、实施时间
文成县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和项目管理实施细则自2024年7月21日起实行。
咨询解读机关:统战部(县民宗局)、县财政局、县农业农村局(县乡村振兴局)。
解读人:刘树智,林永波,李正益。
咨询联系人:厉琰乾,刘坚,魏剑。
联系电话:0577-67833138,0577-67797713
索引号 | 001008003010003/2024-103093 | ||
组配分类 | 政策解读 | 发布机构 | 县农业农村局 |
生成日期 | 2024-06-21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一、议题背景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意见》精神,规范和加强过渡期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衔接资金)管理,根据《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21〕19号)、《浙江省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浙财农〔2021〕51号)、《浙江省财政厅等四部门关于加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的实施意见》(浙财农〔2022〕29号)、《浙江省农业农村厅等4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低收入农户小额信贷管理办法的通知》(浙农振发〔2022〕2号)、《浙江省乡村振兴局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异地搬迁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浙乡振发〔2021〕3号 )、《关于印发温州市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温财农〔2024〕2号)以及有关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方针政策,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制定方案的政策依据 根据《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21〕19号)、《浙江省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浙财农〔2021〕51号)、《浙江省财政厅等四部门关于加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的实施意见》(浙财农〔2022〕29号)、《浙江省农业农村厅等4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低收入农户小额信贷管理办法的通知》(浙农振发〔2022〕2号)、《浙江省乡村振兴局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异地搬迁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浙乡振发〔2021〕3号 )、《关于印发温州市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温财农〔2024〕2号)以及有关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方针政策。 三、起草的过程 2023年底,乡村振兴服务中心起草初稿后与县财政局相关科室先后进行5次联合讨论并修改完善,于2024年1月底形成文成县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和项目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2024年2月2日至2024年3月3日,县农业农村局按照相关规定在文成县人民政府网对《文成县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和项目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进行了公告,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建议。公示结束后,未收到任何形式的反馈意见。 2024年4月8日,县农业农村局牵头召集发改局、财政局、审计局、民宗局、乡镇代表、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代表、企业代表等单位召开征求意见会,并根据相关建议,修改完善该细则。 2024年4月30日,通过合法性审查。 2024年5月13日,通过公平竞争性审查。 2024年5月21日,通过县农业农村局班子会议审议。 2024年6月19日,正式发文。 2024年6月21日,挂网公示。 四、内容说明 (一)职责分工。 财政部门负责衔接资金预算安排、审核资金分配方案和下达资金,参与衔接资金政策制定,指导县农业农村(乡村振兴局)、县民宗局等行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加强资金监管和绩效管理。 主管部门负责项目申报、建立项目库、提出资金分配建议、项目验收、监督管理和绩效管理,指导乡镇做好项目实施、资金使用管理等工作,按照权责对等原则落实监管责任。 各乡镇负责本辖区内项目申报指导、筛选核实、推荐上报,负责对项目组织实施、监督落实、项目验收、资金使用管理、绩效管理等工作,并对推荐上报项目的合规性、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各项目建设主体负责项目方案的编制、申报,按照项目建设计划和有关要求,做好项目实施、资金使用管理、项目财务会计核算等工作,并对提交的申报、验收、财务等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和完整性负责。 (二)扶持对象、方向和标准。 衔接资金的扶持对象是指承担围绕高水平推进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目标任务的实施主体和责任主体。包括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村集体经济组织、国有企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其他符合扶持条件的组织或个人(农户)。 衔接资金主要扶持方向。1、促进乡村特色产业发展。重点支持培育壮大优势特色产业,建设提升农业生产基础设施;开展品牌打造、品种引进、品质提升、数字化推广应用、农产品加工、冷链物流、仓储保鲜等产业链建设;开展产销对接和消费帮扶;发展农家乐、电子商务、光伏发电、少数民族特色产业和重点帮促村发展集体经济等。 2、补齐必要的乡村建设短板。包括水、电、路、网等必要的配套设施,以及农村生活垃圾、农村污水处理、农村公厕等其他小型公益设施建设和管护。支持低收入农户异地搬迁(含整村搬迁的一般农户),加大异地搬迁后续扶持力度,提升安置区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支持低收入农户实施“安居圆梦”工程。根据中央衔接资金管理要求,支持民族村寨发展,以及欠发达国有农场巩固提升。 3、促进低收入农户就业增收。鼓励低收入农户自主创业,适度支持低收入农户“短、平、快”产业发展项目建设。搭建用工信息平台等服务平台建设,推动劳动供需对接。支持发展来料加工、开发公益性岗位,采用扶贫车间、以工代赈、生产奖补、劳务补助、技能培训等方式,促进低收入农户就业增收。对跨省就业的脱贫劳动力适当安排一次性交通补助,从中央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列支。 4、健全防止返贫致贫监测和帮扶机制,加强及时帮扶措施,对帮扶对象采取有针对性的预防措施和事后帮扶措施。支持开展低收入农户政策性补充医疗保险、公益性岗位补贴、小额信贷贴息、技能培训等;向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农户子女安排“雨露计划”补助。低保、医保、养老保险、临时救助等社会综合保障措施应通过原渠道资金安排。 5、扶持欠发达国有农场和欠发达国有林场巩固发展。 6、试点项目、折股量化项目、抱团增收项目、结对帮扶等符合相关规定的其他扶持方向。 (三)衔接资金补助标准 1、促进乡村特色产业发展类。 (1)由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村集体经济组织、新农投公司、兴村公司(强村公司)组织实施的产业发展类项目原则上按投资额的80%以内(含)予以补助;直接帮助村集体经济和低收入农户增收的项目,可适当提高补助比例。山区26县农特产品展示展销项目的支持内容、具体条件按照上级相关文件执行。 (2)其他经营性主体实施的特色产业发展类项目,带动村集体增收或吸纳一定数量的低收入农户就业(参股),1年内带动低收入农户和村集体增收总额达到扶持资金总额的50%以上(含50%),按不超过投资额的50%(含)予以补助,单个项目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含)。 2、补齐必要的乡村建设短板。乡镇人民政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施的补短板类项目原则上按投资额的80%以内(含)予以补助。 3、促进低收入农户就业增收。 (1)来料加工补贴,根据低收入农户就业增加工资性年收入总额情况,实行差异化补助。 (2)低收入农户公益性岗位补贴公益性岗位补助上限为我县最低工资标准的50%。 4、健全防止返贫致贫监测和帮扶机制类。异地搬迁、“安居圆梦”、“雨露计划”、小额信贷贴息、医疗补充政策性保险及抱团增收贴息等补助标准按中央、省、市、县有关规定执行。 5、其他未规定补助标准的,按上级相关规定政策执行或采取一事一议形式确定。 (四)项目管理。包括项目申报、立项、实施、验收、监督检查等。 五、实施时间 文成县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和项目管理实施细则自2024年7月21日起实行。 咨询解读机关:统战部(县民宗局)、县财政局、县农业农村局(县乡村振兴局)。 解读人:刘树智,林永波,李正益。 咨询联系人:厉琰乾,刘坚,魏剑。 联系电话:0577-67833138,0577-677977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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