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1008003010024/2024-103338
组配分类 规范性文件 发布机构 县应急局
生成日期 2024-07-17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文应急〔2024〕12号 有效性 有效
统一编号 CWCD70-2024-0001
【部门】关于印发《文成县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委托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07-17 16:54:00浏览次数: 来源:文成县应急局 字体:[ ]

为夯实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基础,提升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水平,根据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实施权的委托,提出以下意见。

一、受托对象

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条件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

受委托单位执法人员资格:在受委托单位任职,从事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经执法资格培训合格,并取得浙江省人民政府制发的执法证的人员。

二、委托行政处罚权限

文成县应急管理行政执法队依法行使文成县应急管理局全部行政处罚实施权;

各乡镇人民政府受委托行使文成县应急管理局除事故案件行政处罚实施权以外的部分行政处罚实施权:

1、依法实行简易程序的行政处罚;

2、依法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3、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以罚款上限为 五万元以下、对个人处以罚款上限为二万元以下的行政处罚(法定最高限额);

4、没收违法所得(价值五万以下);

5、上级委托交办的个案。

上述“以下”均不包含本数。

三、委托行政处罚地域范围

文成县应急管理行政执法队在文成县管辖区划范围内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安全生产行政处罚;

各乡镇人民政府以属地管理为原则,在管辖区域范围内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依法实施委托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行政处罚。

四、法律责任

(一)委托人的责任

1、指导和监督受托人在委托权限内以委托人名义实施行政处罚行为;

2、对受托人在委托权限范围内实施的行政处罚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3、对受托人做出的违法或者不适当的行政处罚行为予以纠正或者撤销;受托人违法实施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委托人可以解除委托;

4、按照有关规定实施行政执法错案及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对有过错的受托人及相关人员追究责任和追偿损失。

(二)受托人的责任

1、接受委托人的指导和监督;

2、受托人必须以委托人的名义,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越权执法造成的法律后果由受托人自行承担;

3、受托人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实施再委托的法律后果由受托人和实施人承担连带责任;

4、受托人的行政处罚权必须由符合受委托单位执法资格的人员具体实施,其他人员实施处罚权的法律后果由受委托人和实施人承担连带责任;

5、按照有关规定,出现错案的,承担过错责任。

五、实施行政处罚权的要求

1、受委托人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以及《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委托人的要求实施行政处罚,做到程序合法、实体公正、说理有据,充分体现自由裁量权的运用;

2、受委托人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条第二款、第六十二条规定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权的基础上实施受委托的行政处罚;

3、受委托人要持续组织开展执法规范化建设,健全完善行政执法各项制度,具体包括岗位工作职责、执法责任制、行政执法工作制度、举报投诉办理制度、安全检查工作制度、办案工作制度、案件移送制度、法律文书使用制度、档案制度、值班制度、学习制度、廉政工作制度等制度;

4、各乡镇人民政府在办案过程中,发现有一项处罚权超出委托权限的,除非委托人个案委托交办的,否则应当将整个案件移交温州市文成县应急管理行政执法队,相关移交程序参照案件移送相关规定办理;

5、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非法财物进行没收和处理,没收的非法财物不得私自处理;

6、各乡镇人民政府办理的合并处罚金额五万元以上(包含五万)或者处罚金额与没收违法所得金额总和在五万元以上(包含五万)的,应当将整个案件移交文成县应急管理行政执法队,相关移交程序参照案件移送相关规定办理;

7、建立健全案件集体讨论制度。对符合条件的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在案件调查终结后、告知书发出前,由委托人组织案审委召开集体讨论,其他行政处罚案件由受委托人自行组织集体讨论,并做好记录存入案卷;

8、认真做好行政执法统计和报送工作,定期汇报、交流执法情况,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和伪造。

六、委托的效力

1、行政处罚委托在委托期限内有效,详见委托书;

2、受托人违法实施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或者委托人认为有可以解除委托的其他情况,委托人可以单方解除委托,委托一旦解除,立即失效。

3、委托生效后,本委托书一式四份,委托人、受托人各执一份,同时报温州市文成县司法局和温州市应急管理局备案。

本意见自2024年8月18日起施行。

文成县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委  托  书

委托单位:温州市文成县应急管理局

受委托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以及《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现将部分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权委托给受委托单位实施。受委托单位要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的规定和要求,在受委托行政处罚种类、权限、地域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实施受委托的行政处罚权。在实施受委托的行政处罚权时,受委托单位必须接受委托单位的指导和监督,在委托期限内,委托单位单方有权解除委托协议。

有关委托的具体事项,详见《文成县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委托实施意见》,《文成县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委托实施意见》效力等同本委托书。

委托期限: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委托人(印章):       

                   

温州市文成县应急管理局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受托人(印章):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注:本委托书一式四份,委托人、受托人各执一份,同时报温州市文成县司法局和温州市应急管理局备案。

关于印发《文成县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委托实施意见》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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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文应急〔2024〕12号 有效性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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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关于印发《文成县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委托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07-17 16:54:00 浏览次数: 来源:文成县应急局 字体:[ ]

为夯实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基础,提升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水平,根据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实施权的委托,提出以下意见。

一、受托对象

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条件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

受委托单位执法人员资格:在受委托单位任职,从事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经执法资格培训合格,并取得浙江省人民政府制发的执法证的人员。

二、委托行政处罚权限

文成县应急管理行政执法队依法行使文成县应急管理局全部行政处罚实施权;

各乡镇人民政府受委托行使文成县应急管理局除事故案件行政处罚实施权以外的部分行政处罚实施权:

1、依法实行简易程序的行政处罚;

2、依法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3、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以罚款上限为 五万元以下、对个人处以罚款上限为二万元以下的行政处罚(法定最高限额);

4、没收违法所得(价值五万以下);

5、上级委托交办的个案。

上述“以下”均不包含本数。

三、委托行政处罚地域范围

文成县应急管理行政执法队在文成县管辖区划范围内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安全生产行政处罚;

各乡镇人民政府以属地管理为原则,在管辖区域范围内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依法实施委托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行政处罚。

四、法律责任

(一)委托人的责任

1、指导和监督受托人在委托权限内以委托人名义实施行政处罚行为;

2、对受托人在委托权限范围内实施的行政处罚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3、对受托人做出的违法或者不适当的行政处罚行为予以纠正或者撤销;受托人违法实施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委托人可以解除委托;

4、按照有关规定实施行政执法错案及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对有过错的受托人及相关人员追究责任和追偿损失。

(二)受托人的责任

1、接受委托人的指导和监督;

2、受托人必须以委托人的名义,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越权执法造成的法律后果由受托人自行承担;

3、受托人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实施再委托的法律后果由受托人和实施人承担连带责任;

4、受托人的行政处罚权必须由符合受委托单位执法资格的人员具体实施,其他人员实施处罚权的法律后果由受委托人和实施人承担连带责任;

5、按照有关规定,出现错案的,承担过错责任。

五、实施行政处罚权的要求

1、受委托人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以及《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委托人的要求实施行政处罚,做到程序合法、实体公正、说理有据,充分体现自由裁量权的运用;

2、受委托人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条第二款、第六十二条规定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权的基础上实施受委托的行政处罚;

3、受委托人要持续组织开展执法规范化建设,健全完善行政执法各项制度,具体包括岗位工作职责、执法责任制、行政执法工作制度、举报投诉办理制度、安全检查工作制度、办案工作制度、案件移送制度、法律文书使用制度、档案制度、值班制度、学习制度、廉政工作制度等制度;

4、各乡镇人民政府在办案过程中,发现有一项处罚权超出委托权限的,除非委托人个案委托交办的,否则应当将整个案件移交温州市文成县应急管理行政执法队,相关移交程序参照案件移送相关规定办理;

5、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非法财物进行没收和处理,没收的非法财物不得私自处理;

6、各乡镇人民政府办理的合并处罚金额五万元以上(包含五万)或者处罚金额与没收违法所得金额总和在五万元以上(包含五万)的,应当将整个案件移交文成县应急管理行政执法队,相关移交程序参照案件移送相关规定办理;

7、建立健全案件集体讨论制度。对符合条件的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在案件调查终结后、告知书发出前,由委托人组织案审委召开集体讨论,其他行政处罚案件由受委托人自行组织集体讨论,并做好记录存入案卷;

8、认真做好行政执法统计和报送工作,定期汇报、交流执法情况,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和伪造。

六、委托的效力

1、行政处罚委托在委托期限内有效,详见委托书;

2、受托人违法实施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或者委托人认为有可以解除委托的其他情况,委托人可以单方解除委托,委托一旦解除,立即失效。

3、委托生效后,本委托书一式四份,委托人、受托人各执一份,同时报温州市文成县司法局和温州市应急管理局备案。

本意见自2024年8月18日起施行。

文成县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委  托  书

委托单位:温州市文成县应急管理局

受委托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以及《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现将部分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权委托给受委托单位实施。受委托单位要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的规定和要求,在受委托行政处罚种类、权限、地域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实施受委托的行政处罚权。在实施受委托的行政处罚权时,受委托单位必须接受委托单位的指导和监督,在委托期限内,委托单位单方有权解除委托协议。

有关委托的具体事项,详见《文成县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委托实施意见》,《文成县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委托实施意见》效力等同本委托书。

委托期限: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委托人(印章):       

                   

温州市文成县应急管理局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受托人(印章):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注:本委托书一式四份,委托人、受托人各执一份,同时报温州市文成县司法局和温州市应急管理局备案。

关于印发《文成县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委托实施意见》的通知.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