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1008003010024/2024-103337
组配分类 政策解读 发布机构 县应急局
生成日期 2024-07-17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部门】《文成县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委托实施意见》的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4-07-17 16:53:32浏览次数: 来源:文成县应急局 字体:[ ]

一、《意见》制定背景是什么?

答:近年来,我县以属地管理、目标考核和责任追究等形式,大力推进安全生产监管工作,行政监管形势较之以前有明显的好转,但乡镇在直接管理的过程中缺乏监管执法手段,出现乡镇“有责无权”、部门“有权无力”的行政执法现状,影响了安全生产行政监管工作的顺利开展。

委托乡镇行使安全生产领域部分行政执法权有利于解决乡镇行政监管工作有责无权的问题,进一步夯实我县安全生产基层基础,规范提升乡镇安全生产监管及行政执法效能,强化基层安全风险防控和隐患排查治理能力,有效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

二、《意见》制定依据是什么?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之规定“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书面委托符合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的具体事项、权限、期限等内容。委托行政机关和受委托组织应当将委托书向社会公布。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二条之规定“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根据需要,可以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委托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九条(已修订为第二十一条)规定条件的组织或者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实施行政处罚。受委托的单位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名义实施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受委托组织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依法成立并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二)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并取得行政执法资格的工作人员;(三)需要进行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的,应当有条件组织进行相应的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

三、《意见》主要内容?

答:文成县应急管理行政执法队依法行使文成县应急管理局全部行政处罚实施权;各乡镇人民政府受委托行使文成县应急管理局除事故案件行政处罚实施权以外的部分行政处罚实施权。

四、各乡镇人民政府受委托行政处罚权限的具体内容?

答:1、依法实行简易程序的行政处罚;2、依法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3、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以罚款上限为 五万元以下、对个人处以罚款上限为二万元以下的行政处罚(法定最高限额);4、没收违法所得(价值五万以下);5、上级委托交办的个案。

五、受托对象的法律责任?

答:文成县应急管理局对受托对象在委托权限范围内实施的行政处罚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解读人:周友银

解读机关:文成县应急管理局

联系人:夏景顺

电话:0577-67817239

联系地址:文成县大峃镇西门街50号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政策文件  > 政策解读  > 部门政策解读
索引号 001008003010024/2024-103337
组配分类 政策解读 发布机构 县应急局
生成日期 2024-07-17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部门】《文成县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委托实施意见》的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4-07-17 16:53:32 浏览次数: 来源:文成县应急局 字体:[ ]

一、《意见》制定背景是什么?

答:近年来,我县以属地管理、目标考核和责任追究等形式,大力推进安全生产监管工作,行政监管形势较之以前有明显的好转,但乡镇在直接管理的过程中缺乏监管执法手段,出现乡镇“有责无权”、部门“有权无力”的行政执法现状,影响了安全生产行政监管工作的顺利开展。

委托乡镇行使安全生产领域部分行政执法权有利于解决乡镇行政监管工作有责无权的问题,进一步夯实我县安全生产基层基础,规范提升乡镇安全生产监管及行政执法效能,强化基层安全风险防控和隐患排查治理能力,有效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

二、《意见》制定依据是什么?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之规定“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书面委托符合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的具体事项、权限、期限等内容。委托行政机关和受委托组织应当将委托书向社会公布。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二条之规定“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根据需要,可以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委托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九条(已修订为第二十一条)规定条件的组织或者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实施行政处罚。受委托的单位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名义实施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受委托组织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依法成立并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二)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并取得行政执法资格的工作人员;(三)需要进行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的,应当有条件组织进行相应的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

三、《意见》主要内容?

答:文成县应急管理行政执法队依法行使文成县应急管理局全部行政处罚实施权;各乡镇人民政府受委托行使文成县应急管理局除事故案件行政处罚实施权以外的部分行政处罚实施权。

四、各乡镇人民政府受委托行政处罚权限的具体内容?

答:1、依法实行简易程序的行政处罚;2、依法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3、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以罚款上限为 五万元以下、对个人处以罚款上限为二万元以下的行政处罚(法定最高限额);4、没收违法所得(价值五万以下);5、上级委托交办的个案。

五、受托对象的法律责任?

答:文成县应急管理局对受托对象在委托权限范围内实施的行政处罚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解读人:周友银

解读机关:文成县应急管理局

联系人:夏景顺

电话:0577-67817239

联系地址:文成县大峃镇西门街5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