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1008003010026/2025-105705
组配分类 规范性文件 发布机构 文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生成日期 2025-02-05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文政办发〔2025〕4号 有效性 有效
统一编号 CWCD01-2025-0002
文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文成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5-02-06 15:24:52浏览次数: 来源:文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字体:[ ]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文成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文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2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文成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管理,根据《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浙财综〔2024〕9号)和《温州市财政局 温州市住建局关于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的通知》(温财综〔2024〕2号)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经县政府第4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特制定本办法。  

一、征收性质和对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我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征收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专项资金,属于政府性基金。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对象为我县县域范围内取得土地使用权(包括出让方式及非出让方式)进行建设的各类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和个人。

二、征收部门和方式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照项目属地原则管理,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具体征收工作。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计算方式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建设项目地上建筑面积×收费标准+地下建筑面积(人防面积除外)×收费标准,建筑面积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定的建筑面积为准;扩建、改建、拆复建项目及旧城改造拆建项目按新增面积征收。

三、征收标准和程序

我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为住宅类项目建筑面积50元/平方米、非住宅类项目建筑面积100元/平方米。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建设单位(个人)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一次性交清。分期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可分期缴纳。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在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时,应当按照规定开具财政票据;不按规定开具财政票据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拒绝缴纳。

我县县域范围内于本办法正式实施之日前办结或变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工程项目,仍按原征收标准执行。

我县县域范围内于本办法正式实施之日前办结《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在办法正式实施后发生规划许可变更的,变更后增加的建筑面积按现行标准征收,变更后减少的建筑面积暂不退还费用,在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时,以实测建筑面积与工程规划许可面积的差额,一次性按现行标准予以补缴或按原标准退还差额。

我县县域范围内于本办法正式实施之日起办结《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工程项目,按现行标准征收,发生规划许可变更的,变更后增加的建筑面积,需及时缴纳增加部分费用;变更后减少的建筑面积暂不退还费用,在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时,以实测建筑面积与工程规划许可面积的差额,一次性按现行标准予以补缴或退还相应费用。

我县县域范围内于本办法正式实施之日起因建设单位变更等原因必须注销重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其重办后增加的建筑面积按现行标准征收、减少的建筑面积暂不退还费用,在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时,现建设单位一次性按现行标准予以补缴或按原标准退还差额。

我县县域范围内于本办法正式实施之日前已建成且符合原征收管理办法中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项目补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及时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申请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并提交相关材料。对符合免征、减征政策的项目,由建设单位(个人)提出申请并填写减免申报表(详见附件1),经主管部门审核后,再提交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审核办理免征、减征手续。

享受政策性减免城市配套费的建设项目申请永久改变用途的,按新用途计征后,给予办理改变功能手续。

四、免征和减征政策

根据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以及财政部规定,减免以下建设项目配套费:

(一)国家规定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政策中包含的项目(详见附件2)。  

(二)其他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省级行政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减免政策。

五、预算和用途管理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要严格按照“收支两条线”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所征收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照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收缴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同级国库,填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第103类01款56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入”。不得与土地成交价款混库。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严格按财政部《政府收支分类科目》规定执行,主要用于城市道路、桥涵、公共交通、道路照明、供排水、燃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维护、建设和管理,道路清扫、垃圾清运与处理、污水处理、园林绿化、城市公有房屋维修改造、城市防洪设施建设和维护等支出。

支出时填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第212类13款“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支出”所对应的支出科目。

六、监督和信息共享

县级有关部门应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数字化改革,在职能范围内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共享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和减免的有关信息,共同做好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缴业务衔接。

县级相关监管部门应加强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支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未及时足额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和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擅自减免、截留、挤占、挪用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政府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等规定予以处理。

七、其他规定

(一)本办法中所指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包含《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二)临时建筑,不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三)本办法自2025年3月10日起实施(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日期为界)。原管理办法《文成县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管理办法》(文政办发〔2017〕2号)同步废止。国家另有规定或新出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附件1文成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申报表.doc

附件2国家规定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政策.doc

文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文成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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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文政办发〔2025〕4号 有效性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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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文成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文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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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成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管理,根据《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浙财综〔2024〕9号)和《温州市财政局 温州市住建局关于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的通知》(温财综〔2024〕2号)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经县政府第4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特制定本办法。  

一、征收性质和对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我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征收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专项资金,属于政府性基金。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对象为我县县域范围内取得土地使用权(包括出让方式及非出让方式)进行建设的各类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和个人。

二、征收部门和方式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照项目属地原则管理,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具体征收工作。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计算方式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建设项目地上建筑面积×收费标准+地下建筑面积(人防面积除外)×收费标准,建筑面积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定的建筑面积为准;扩建、改建、拆复建项目及旧城改造拆建项目按新增面积征收。

三、征收标准和程序

我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为住宅类项目建筑面积50元/平方米、非住宅类项目建筑面积100元/平方米。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建设单位(个人)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一次性交清。分期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可分期缴纳。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在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时,应当按照规定开具财政票据;不按规定开具财政票据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拒绝缴纳。

我县县域范围内于本办法正式实施之日前办结或变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工程项目,仍按原征收标准执行。

我县县域范围内于本办法正式实施之日前办结《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在办法正式实施后发生规划许可变更的,变更后增加的建筑面积按现行标准征收,变更后减少的建筑面积暂不退还费用,在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时,以实测建筑面积与工程规划许可面积的差额,一次性按现行标准予以补缴或按原标准退还差额。

我县县域范围内于本办法正式实施之日起办结《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工程项目,按现行标准征收,发生规划许可变更的,变更后增加的建筑面积,需及时缴纳增加部分费用;变更后减少的建筑面积暂不退还费用,在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时,以实测建筑面积与工程规划许可面积的差额,一次性按现行标准予以补缴或退还相应费用。

我县县域范围内于本办法正式实施之日起因建设单位变更等原因必须注销重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其重办后增加的建筑面积按现行标准征收、减少的建筑面积暂不退还费用,在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时,现建设单位一次性按现行标准予以补缴或按原标准退还差额。

我县县域范围内于本办法正式实施之日前已建成且符合原征收管理办法中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项目补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及时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申请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并提交相关材料。对符合免征、减征政策的项目,由建设单位(个人)提出申请并填写减免申报表(详见附件1),经主管部门审核后,再提交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审核办理免征、减征手续。

享受政策性减免城市配套费的建设项目申请永久改变用途的,按新用途计征后,给予办理改变功能手续。

四、免征和减征政策

根据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以及财政部规定,减免以下建设项目配套费:

(一)国家规定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政策中包含的项目(详见附件2)。  

(二)其他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省级行政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减免政策。

五、预算和用途管理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要严格按照“收支两条线”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所征收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照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收缴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同级国库,填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第103类01款56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入”。不得与土地成交价款混库。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严格按财政部《政府收支分类科目》规定执行,主要用于城市道路、桥涵、公共交通、道路照明、供排水、燃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维护、建设和管理,道路清扫、垃圾清运与处理、污水处理、园林绿化、城市公有房屋维修改造、城市防洪设施建设和维护等支出。

支出时填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第212类13款“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支出”所对应的支出科目。

六、监督和信息共享

县级有关部门应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数字化改革,在职能范围内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共享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和减免的有关信息,共同做好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缴业务衔接。

县级相关监管部门应加强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支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未及时足额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和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擅自减免、截留、挤占、挪用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政府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等规定予以处理。

七、其他规定

(一)本办法中所指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包含《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二)临时建筑,不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三)本办法自2025年3月10日起实施(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日期为界)。原管理办法《文成县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管理办法》(文政办发〔2017〕2号)同步废止。国家另有规定或新出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附件1文成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申报表.doc

附件2国家规定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政策.doc

文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文成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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