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1008003010026/2025-105706
组配分类 政策解读 发布机构 文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生成日期 2025-02-06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图文解读】《文成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5-02-06 15:26:39浏览次数: 来源:文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字体:[ ]

一、政策制定依据和目的是什么?

依据:根据《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浙财综〔2024〕9 号)和《温州市财政局 温州市住建局关于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的通知》(温财综〔2024〕2 号)等规定,并结合文成县实际制定。

目的:为进一步规范文成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管理,加强对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的筹集和使用管理,推动城市基础设施不断完善和发展。

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性质和对象是什么?

性质:属于政府性基金,是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专项资金。

对象:文成县县域范围内取得土地使用权(包括出让方式及非出让方式)进行建设的各类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和个人。

三、由哪个部门负责征收?征收方式是怎样的?

征收部门:按照项目属地原则管理,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具体征收工作。

征收方式:计算方式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 建设项目地上建筑面积×收费标准 + 地下建筑面积(人防面积除外)×收费标准,建筑面积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定的建筑面积为准;扩建、改建、拆复建项目及旧城改造拆建项目按新增面积征收。

四、征收标准是多少?缴费程序是怎样的?

征收标准:住宅类项目建筑面积 50 元/平方米、非住宅类项目建筑面积 100 元/平方米。

缴费程序:建设单位(个人)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一次性交清,分期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可分期缴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在征收时应按规定开具财政票据。

五、规划许可变更时费用如何处理?

发生规划许可变更的,一共分为三种情况。一,本办法正式实施之日前办结或变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工程项目,仍按原征收标准执行。二,本办法正式实施之日前办结《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在办法正式实施后发生规划许可变更的,变更后增加的建筑面积按现行标准征收,变更后减少的建筑面积暂不退还费用,在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时,以实测建筑面积与工程规划许可面积的差额,一次性按现行标准予以补缴或按原标准退还差额。三,本办法正式实施之日起办结《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工程项目,按现行标准征收,发生规划许可变更的,变更后增加的建筑面积,需及时缴纳增加部分费用;变更后减少的建筑面积暂不退还费用,在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时,以实测建筑面积与工程规划许可面积的差额,一次性按现行标准予以补缴或退还相应费用。

六、重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费用如何处理?

本办法正式实施之日起因建设单位变更等原因必须注销重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其重办后增加的建筑面积按现行标准征收、减少的建筑面积暂不退还费用,在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时,现建设单位一次性按现行标准予以补缴或按原标准退还差额。

七、补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费用如何处理?

办法正式实施之日前已建成且符合原征收管理办法中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项目补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不在上述范围内补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项目,按现行标准征收。

八、有哪些免征和减征政策?

根据国家规定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政策中包含的项目(具体见政策文件附件 2)以及其他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省级行政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减免政策执行。对符合免征、减征政策的项目,由建设单位(个人)提出申请并填写减免申报表(具体见政策文件附件 1),经主管部门审核后,再提交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审核办理免征、减征手续。

九、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如何进行预算和用途管理?

预算管理:严格按照“收支两条线”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所征收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照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收缴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同级国库,填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第 103 类 01 款 56 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入”,不得与土地成交价款混库。

用途范围:主要用于城市道路、桥涵、公共交通、道路照明、供排水、燃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维护、建设和管理,道路清扫、垃圾清运与处理、污水处理、园林绿化、城市公有房屋维修改造、城市防洪设施建设和维护等支出。支出时填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第 212 类 13 款“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支出”所对应的支出科目。

十、如何进行监督和信息共享?

信息共享:县级有关部门应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数字化改革,在职能范围内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共享征收和减免的有关信息。

监督检查:县级相关监管部门应加强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支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未及时足额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和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擅自减免、截留、挤占、挪用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政府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等规定予以处理。

十一、政策还有哪些其他规定?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包含范围:本办法中所指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包含《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临时建筑:临时建筑不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实施时间和旧法废止:本办法自2025年3月10日起生效(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日期为界),原管理办法《文成县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管理办法》(文政办发〔2017〕2 号)同步废止。国家另有规定或新出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二、政策解读相关信息

解 读 人: 王宝坎(文成县住建局党委书记、局长)

解读机关:文成县住建局

联 系 人: 叶茂坤      联系电话:0577-6783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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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性

【图文解读】《文成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5-02-06 15:26:39 浏览次数: 来源:文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字体:[ ]

一、政策制定依据和目的是什么?

依据:根据《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浙财综〔2024〕9 号)和《温州市财政局 温州市住建局关于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的通知》(温财综〔2024〕2 号)等规定,并结合文成县实际制定。

目的:为进一步规范文成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管理,加强对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的筹集和使用管理,推动城市基础设施不断完善和发展。

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性质和对象是什么?

性质:属于政府性基金,是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专项资金。

对象:文成县县域范围内取得土地使用权(包括出让方式及非出让方式)进行建设的各类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和个人。

三、由哪个部门负责征收?征收方式是怎样的?

征收部门:按照项目属地原则管理,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具体征收工作。

征收方式:计算方式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 建设项目地上建筑面积×收费标准 + 地下建筑面积(人防面积除外)×收费标准,建筑面积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定的建筑面积为准;扩建、改建、拆复建项目及旧城改造拆建项目按新增面积征收。

四、征收标准是多少?缴费程序是怎样的?

征收标准:住宅类项目建筑面积 50 元/平方米、非住宅类项目建筑面积 100 元/平方米。

缴费程序:建设单位(个人)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一次性交清,分期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可分期缴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在征收时应按规定开具财政票据。

五、规划许可变更时费用如何处理?

发生规划许可变更的,一共分为三种情况。一,本办法正式实施之日前办结或变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工程项目,仍按原征收标准执行。二,本办法正式实施之日前办结《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在办法正式实施后发生规划许可变更的,变更后增加的建筑面积按现行标准征收,变更后减少的建筑面积暂不退还费用,在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时,以实测建筑面积与工程规划许可面积的差额,一次性按现行标准予以补缴或按原标准退还差额。三,本办法正式实施之日起办结《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工程项目,按现行标准征收,发生规划许可变更的,变更后增加的建筑面积,需及时缴纳增加部分费用;变更后减少的建筑面积暂不退还费用,在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时,以实测建筑面积与工程规划许可面积的差额,一次性按现行标准予以补缴或退还相应费用。

六、重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费用如何处理?

本办法正式实施之日起因建设单位变更等原因必须注销重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其重办后增加的建筑面积按现行标准征收、减少的建筑面积暂不退还费用,在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时,现建设单位一次性按现行标准予以补缴或按原标准退还差额。

七、补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费用如何处理?

办法正式实施之日前已建成且符合原征收管理办法中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项目补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不在上述范围内补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项目,按现行标准征收。

八、有哪些免征和减征政策?

根据国家规定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政策中包含的项目(具体见政策文件附件 2)以及其他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省级行政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减免政策执行。对符合免征、减征政策的项目,由建设单位(个人)提出申请并填写减免申报表(具体见政策文件附件 1),经主管部门审核后,再提交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审核办理免征、减征手续。

九、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如何进行预算和用途管理?

预算管理:严格按照“收支两条线”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所征收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照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收缴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同级国库,填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第 103 类 01 款 56 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入”,不得与土地成交价款混库。

用途范围:主要用于城市道路、桥涵、公共交通、道路照明、供排水、燃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维护、建设和管理,道路清扫、垃圾清运与处理、污水处理、园林绿化、城市公有房屋维修改造、城市防洪设施建设和维护等支出。支出时填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第 212 类 13 款“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支出”所对应的支出科目。

十、如何进行监督和信息共享?

信息共享:县级有关部门应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数字化改革,在职能范围内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共享征收和减免的有关信息。

监督检查:县级相关监管部门应加强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支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未及时足额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和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擅自减免、截留、挤占、挪用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政府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等规定予以处理。

十一、政策还有哪些其他规定?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包含范围:本办法中所指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包含《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临时建筑:临时建筑不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实施时间和旧法废止:本办法自2025年3月10日起生效(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日期为界),原管理办法《文成县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管理办法》(文政办发〔2017〕2 号)同步废止。国家另有规定或新出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二、政策解读相关信息

解 读 人: 王宝坎(文成县住建局党委书记、局长)

解读机关:文成县住建局

联 系 人: 叶茂坤      联系电话:0577-67831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