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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001008003010026/2025-107793 | ||
组配分类 | 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文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生成日期 | 2025-08-11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文政〔2025〕19号 | 有效性 | 有效 |
统一编号 | CWCD00-2025-0003 |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各有关单位:
为深化文成县“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改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条例》及《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统一目录(2025年)和浙江省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2025年)的通知》(浙政办发〔2025〕12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全面科学评估各乡镇执法事项、执法队伍、执法协同、执法规范、执法保障和执法效果,结合各乡镇工作实际,经县政府第4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调整大峃镇等8个镇人民政府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目录,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对大峃镇、珊溪镇、玉壶镇、南田镇、黄坦镇、西坑畲族镇、百丈漈镇、峃口镇等8个乡镇人民政府行政执法事项目录进行调整。调整后大峃镇等8个乡镇人民政府行使自然资源、建设、农业农村、生态环境、消防救援等领域共22项行政执法事项(详见附件)。
二、收回的行政执法事项,由赋权前原县级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实施。
三、涉及作出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等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仍由县级行政执法部门依法管辖。通告实施前已立案未结案案件仍由立案部门继续负责办理,并承担相应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工作。
四、业务主管部门要落实主体责任,加强源头监管和协调指导,依法履行政策制定、审查审批、批后监管、协调指导等职责,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五、涉及上述行政执法事项的法律、法规、规章发生立改废的,按规定程序进行调整、公布。
六、本通告自2025年9月15日起施行,原《文成县人民政府关于将部分文成县部门行政处罚权交由大峃镇人民政府等8个镇人民政府行使的通告》(文政〔2022〕22号)同步废止。
附件:文成县大峃镇等8个乡镇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目录(2025年)
文成县人民政府
2025年8月11日
文成县大峃镇等8个乡镇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目录(2025年)
序号 | 事项代码 | 事项名称 | 赋权范围 | 县级行政执法监管部门 | 县级行政执法实施部门 |
消防救援 | |||||
1 | 330295034000 | 对用于居住的出租房屋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行政处罚 | 全部 | 县消防救援大队 | 县消防救援大队 |
2 | 330295062000 | 对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等影响消防通道畅通的区域停放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的行政处罚 | 全部 | 县消防救援大队 | 县消防救援大队 |
3 | 330295060002 | 对在城市道路以外私拉电线和插座给电动车充电的行政处罚 | 全部 | 县消防救援大队 | 县消防救援大队 |
农业农村 | |||||
4 | 330220049000 | 对在实行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区域外,随意倾倒或者堆放生活垃圾、餐厨垃圾、建筑垃圾等废弃物或者废旧物品的行政处罚 | 全部 | 县农业农村局 |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5 | 330220048000 | 对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行政处罚 | 全部 | 县农业农村局 | 县农业农村局 |
生态环境 | |||||
6 | 330216203000 | 对将秸秆、食用菌菌糠和菌渣、废农膜随意倾倒或弃留的行政处罚 | 全部 | 市生态环境局文成分局 |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7 | 330216277002 | 对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物质的行政处罚 | 全部 | 市生态环境局文成分局 |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建设 | |||||
8 | 330217697000 | (温州)对车辆运输出现泄漏、散落或车轮带泥运行的行政处罚 | 全部 |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9 | 330217B23000 | (温州)对运输车辆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的处罚 | 全部 |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10 | 330217181000 | 对擅自占用城市人行道、桥梁、地下通道以及其他公共场所设摊经营、兜售物品的行政处罚 | 全部 |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11 | 330217211000 | 对沿街和广场周边的经营者擅自超出门、窗进行店外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商品的行政处罚 | 全部 |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12 | 330217216000 | 对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行政处罚 | 全部 |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13 | 330217167004 | 对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行政处罚 | 全部 |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14 | 330217874000 | 对将建筑垃圾交由未取得核准的单位或个人处置的行政处罚 | 全部 |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15 | 330217438000 | 对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或者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行政处罚 | 全部 |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16 | 330217454000 | 对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的行政处罚 | 全部 |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17 | 330217E16000 | 对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行政处罚 | 全部 |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18 | 330217156000 | 对在露天场所和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树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的行政处罚 | 全部 |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19 | 330217168000 | 对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未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的行政处罚 | 全部 |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 | 330217225000 | 对从事车辆清洗或者维修、废品收购、废弃物接纳作业的单位和个人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水外流或者将废弃物向外洒落的行政处罚 | 全部 |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1 | 330217238009 | 对在道路上打砸硬物,碾压、晾晒农作物和其他物品的行政处罚 | 全部 |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2 | 330217219001 | 对未经批准擅自通过消防专用供水设施用水的行政处罚 | 全部 |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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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 文政〔2025〕19号 | 有效性 | 有效 |
统一编号 | CWCD00-2025-0003 |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各有关单位: 为深化文成县“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改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条例》及《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统一目录(2025年)和浙江省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2025年)的通知》(浙政办发〔2025〕12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全面科学评估各乡镇执法事项、执法队伍、执法协同、执法规范、执法保障和执法效果,结合各乡镇工作实际,经县政府第4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调整大峃镇等8个镇人民政府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目录,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对大峃镇、珊溪镇、玉壶镇、南田镇、黄坦镇、西坑畲族镇、百丈漈镇、峃口镇等8个乡镇人民政府行政执法事项目录进行调整。调整后大峃镇等8个乡镇人民政府行使自然资源、建设、农业农村、生态环境、消防救援等领域共22项行政执法事项(详见附件)。 二、收回的行政执法事项,由赋权前原县级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实施。 三、涉及作出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等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仍由县级行政执法部门依法管辖。通告实施前已立案未结案案件仍由立案部门继续负责办理,并承担相应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工作。 四、业务主管部门要落实主体责任,加强源头监管和协调指导,依法履行政策制定、审查审批、批后监管、协调指导等职责,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五、涉及上述行政执法事项的法律、法规、规章发生立改废的,按规定程序进行调整、公布。 六、本通告自2025年9月15日起施行,原《文成县人民政府关于将部分文成县部门行政处罚权交由大峃镇人民政府等8个镇人民政府行使的通告》(文政〔2022〕22号)同步废止。 附件:文成县大峃镇等8个乡镇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目录(2025年) 文成县人民政府 2025年8月11日 文成县大峃镇等8个乡镇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目录(202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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