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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1008003010026/2023-101213
组配分类 政策性文件 发布机构 文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生成日期 2023-06-2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文政发〔2023〕16号 有效性 有效
文成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文成县青田至文成高速公路(文成段)项目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08-01 15:23:32浏览次数: 来源:文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字体:[ ]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文成县青田至文成高速公路(文成段)项目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方案》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文成县人民政府

2023年6月20日

文成县青田至文成高速公路(文成段)项目

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方案

因青田至文成高速公路(文成段)项目建设的需要,文成县人民政府决定组织实施文成县青文高速(文成段)项目建设范围内的集体土地涉及房屋征收补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为保障征地范围内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做好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工作,现按照《关于印发文成县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管理办法的通知》(文政发〔2014〕52号)、《关于印发文成县高速公路建设政策处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政发〔2015〕9号)等规定,并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制定本补偿方案。

第一章  概况

第一条  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收补偿范围

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收补偿范围如下(具体以青田至文成高速公路(文成段)项目土地勘测定界图为准):

大峃镇东城村、樟台村;

玉壶镇东樟村、外村村、赵基村;

上述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收补偿范围内住宅用房和其他用房等需要补偿的建筑物、构筑物等。

第二条  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收机构和补偿实施单位及其职责

1、房屋征收机构:文成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2、文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征地房屋补偿的指导工作。

3、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收补偿实施单位:文成县大峃镇人民政府和文成县玉壶镇人民政府,承担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收补偿的具体工作。

第三条  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收补偿实施单位依照征收补偿方案的规定与房屋所有权人签订补偿协议,按照政策给予公正、公平补偿,保障其合法权益;房屋所有权人依据青田至文成高速公路(文成段)的项目建设需要,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房屋征收的签约、腾退搬迁等任务。

第四条  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收签约补偿时间

1、签约期限:

第一批次:2023年7月30日8:30分至2023年8月06日17:30分;

第二批次:2023年8月07日8:30分至2023年8月09日17:30分。

2、腾退搬迁截止日期:

截止至2023年10月09日。

第五条  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收补偿主要原则

1、合法房屋建筑面积以不动产权证(含房屋所有权证)或其他合法有效证件中记载建筑面积为准;不动产权证记载的面积与实际面积不相符的,可申请重新认定,以重新认定的面积计算安置面积。未登记房屋经确权部门调查后由县政府认定为合法建筑的(以下简称“视为合法建筑”),以认定建筑面积为准,具体认定按本县有关规定执行。

土地面积以不动产权证(含土地所有权证)或其他合法土地使用凭证记载为准。

房屋用途以不动产权证(含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用途为准;认定房屋用途以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提供的合法有效文件作为依据。

2、经认定视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附属设施如改变功能为居住性用房的,则仍按附属设施认定补偿。

3、征地房屋补偿包括合法房屋(含视为合法建筑)价值补偿、搬迁补偿和临时安置补偿等。

房屋价值补偿包括房屋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的补偿、房屋室内装饰装修价值的补偿。

4、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房屋所有权人协商选定; 征地房屋价值和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评估,由依法选定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依法进行评估;具体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等有关规定评估确定。

第二章  县城中心城区用地范围内的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收补偿

第六条  县城中心城区用地范围内的房屋所有权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产权调换。

(一)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地房屋价值由依法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二)选择产权调换的,可选择下列安置方式之一计算住宅安置面积。

1、按被征地房屋合法(含视同合法,下同)建筑面积1:1计算住宅安置面积,被征地房屋合法建筑面积不足合法房屋占地面积5倍且按期签约并在规定期限内腾退搬迁的,可选择增购至房屋占地面积的5倍;被征地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已超过占地面积5倍且按期签约并在规定期限内腾退搬迁的,实际安置面积超出总安置面积在10平方米内的,同增购价; 

2、按被征地房屋合法建筑占地面积1:3计算住宅安置面积,按期签约并在规定期限内腾退搬迁的,可选择增购至房屋占地面积的5倍;

3、被征地房屋属套房的,按合法建筑面积1:1计算住宅安置面积,按期签约并在规定期限内腾退搬迁的可按合法建筑面积的25%选择增购。

第七条  附属设施按建筑占地面积1:1计算附属设施安置面积。

上述附属设施指灰斗(农具房)、栏舍、厕所或层高超过2.20米的建筑设施等其他非居住性用房。

第八条  产权调换住宅安置房屋(以下简称安置房)房源:房屋所有权人可选择就近安置,也可选择异地安置。

(一)选择就近安置的,安置地块及安置房类型:大峃镇水墨兰庭住宅小区内可统筹的剩余房源中安置,土地性质为国有划拨,安置房类型为高层套房。

(二)选择异地安置的,可置换至大峃镇沙垟华庭住宅小区内可统筹的剩余房源中安置,土地性质为国有划拨,安置房类型为高层套房。

第九条  安置房的房款结算,被征地房屋价值与安置房价值应相互结算差价。

(一)选择就近安置的,房款结算如下:

1、住宅安置面积与被征地房屋面积相等部分,差价超过每平方米1000元的,按每平方米1000元结算,差价不足每平方米1000元的按实际差价结算;

2、住宅安置面积超出被征地房屋面积部分,按每平方米1800元结算。

3、增购部分安置面积按安置房市场评估比准价55%结算。

4、实际安置面积超出住宅安置面积部分按安置房市场评估比准价结算。

5、附属设施安置住宅的,差价超过每平方米1800元的,按每平方米1800元结算,差价不足每平方米1800元的按实际差价结算。

(二)选择异地安置的,房款结算如下:

安置类型与面积、增购面积保持不变,首先按本方案就近安置地块结算差价后,再根据异地安置地块和就近安置地块安置房市场评估比准价相互结算差价。

第十条  被征地房屋建有不低于2.20米高度地下室的,可安排一个地下停车位。如地下室面积为40平方米,则安排一个地下停车位并互不结算差价;如地下室面积超出或不足40平方米的,差额部分根据地下停车位市场评估比准价按比例结算差价。同一建筑地下室原则上安排一个地下停车位。地下室已办理不动产登记的,另行一次性补助3000元。

第十一条  县城中心城区内搬迁费、临时安置费

(一)搬迁费按被征地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8元标准计算,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计算。选择产权调换的,回迁时再次支付搬迁费。

(二)临时安置费按被征地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8元标准计算,每月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计算。

本次安置采取现房安置的方式,临时安置费分期支付,第一期支付6个月临时安置费,6个月后的按实际月数支付临时安置费。自房屋所有权人签约腾空房屋并交付验收合格之月起24个月未交付安置房的,按文成县人民政府公布的最新标准2倍支付临时安置费。

安置房交付使用后,按安置房实际交付当年标准另行计发6个月装修期临时安置费。

第三章县城中心城区用地范围外的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收补偿

第十二条  县城中心城区用地范围外的房屋所有权人可以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产权调换。

(一)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地房屋价值由依法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二)选择产权调换的,可选择下列安置方式之一计算住宅安置面积。

1、按被征地房屋合法(含视同合法,下同)建筑面积1:1计算住宅安置面积。 

2、按被征地房屋合法建筑占地面积1:3计算住宅安置面积。

第十三条  安置地块及安置房类型:玉壶镇东大门地块,土地性质为国有划拨,安置房类型为高层套房。

第十四条  房款结算,被征地房屋价值与安置房价值应相互结算差价。

(一)安置房房款

住宅安置面积部分房屋按每平方米1800元结算房款,超出住宅安置面积部分房屋以安置房屋市场评估比准价结算房款。

(二)被征收房屋建筑造价补偿标准:

原房屋等级的划分按结构、质量、成新、现有使用价值等因素由房地产评估机构综合评定,按以下标准进行补偿;

结构类别

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补偿费用(单位:元)

框架

700 - 900

砖混

500 - 700

砖木

300 - 500

150 - 300

(三)被征收房屋装修价值补偿:

房屋装修补偿金额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确定。

第十五条  县城中心城区外的搬迁费、临时安置费

(一)搬迁费按被征地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8元标准计算,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计算。选择产权调换的,回迁时再次支付搬迁费。

(二)临时安置费按被征地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5元标准计算,每月不足500元的按500元计算。

临时安置费分期支付,第一期支付24个月临时安置费,24个月后的按实际月数支付临时安置费。自房屋所有权人签约腾空房屋并交付验收合格之月起36个月未交付安置房的,按文成县人民政府公布的最新标准2倍支付临时安置费。

安置房交付使用后,按安置房实际交付当年标准另行计发6个月装修期临时安置费。

第四章房屋征收其他规定

第十六条  房屋所有权人在征收范围内的附属设施安置面积、增购面积、附属设施安置面积应与住宅安置面积合并计算为总安置面积。安置房认购的套数、套型由房屋所有权人按照总安置面积确定,安置剩余面积少于最小设计套型50%的,给予货币结算,安置剩余面积大于等于最小设计套型50%的,可用于认购一套最小套型安置房。

安置房套型选择标准

单位:㎡

安置剩余面积(X)

40≤x<80

80≤x<100

100≤x<120

120≤x<130

最大可选

套型面积

80

100

120

130

第十七条  过渡期间的周转用房一般由房屋所有权人自行解决。确实有特殊原因本人无法解决的,由所在村居帮助解决,并扣减相应部分临时安置费。

第十八条  电话、有线电视、空调、太阳能热水器、水表、电表、宽带网络等的拆装补助费,按电话100元/台、有线电视100元/台、空调机200元/台、太阳能热水器200元/台、独立报装的水表780元/只、电表210元/只、宽带网络150元/户的标准计算。

第十九条  已批未建的宅基地在审批有效期内按审批的建筑占地面积计算。被征收的房屋建筑占地面积的计算丈量按有关部门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在2023年2月17日前已领取合法有效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且实际经营的实体店,实行产权调换且因征收造成歇业的,在临时安置费计发的基础上,按被征地房屋底层的实际营业面积一次性计发每平方米300-500元的歇业补助费。

第二十一条  征收范围内与征收范围外的房屋所有权人进行产权调换的,调出的房屋所有权人可享受不低于1000元的搬迁费和6个月的临时安置费,调入的房屋所有权人与征收范围内房屋所有权人享有同等待遇。

第二十二条  自然资源和规划、不动产等职能部门应根据征地房屋补偿实施单位与房屋所有权人签订的征地房屋补偿安置协议书依法给予办理相关手续。安置房的相关契税、交易费、不动产权证书工本费等其他费用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三条  包括但不限于宗教庙宇、村集体的综合用房及其他建筑物、特殊构筑物等,由征地房屋补偿实施单位与县直属职能部门共同组织调查,以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结果作为补偿依据,采用一事一议方式作出补偿。

第二十四条  征地房屋补偿实施单位与房屋所有权人依照本征地房屋补偿方案,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安置面积和地点、搬迁补助费和搬迁期限、临时安置补助费、过渡方式和期限等事项,签订补偿安置协议。

房屋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前,房屋所有权人应提交所涉不动产权证(含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以及有关水电等缴费凭证,并提交身份证和户口簿等证件。

第二十五条  房屋所有权人签订房屋补偿安置协议后,应将不动产权证(含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注销或变更委托、身份证明等相关材料交由征地房屋补偿单位统一办理注销或变更登记。

第二十六条  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征地房屋补偿实施单位应当在房屋搬迁前就房屋补偿有关事项向公证部门办理证据保全。

第二十七条  房屋所有权人应当按规定的期限签订协议且搬迁完毕,办理房屋腾空移交手续,并将旧房交给征地房屋补偿实施单位验收接管。不得损坏房屋结构,如有损坏,应照价赔偿。

第二十八条  未按规定时间签订补偿协议并腾空搬迁的,不得享受安置房优惠价政策,按市场评估比准价结算。

第二十九条  安置房认购定位通知公告发出后,选择产权调换的房屋所有权人未在公告规定的时间内参加安置房认购定位的,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和建设单位指定安置。

第三十条  奖励与补助

(一)选择货币补偿的,依据本补偿方案产权调换相关标准一次性补助6个月临时安置费、一次搬迁费及室内装饰装修价值并给予货币补偿金额20%的奖励予以一次性结清。

(二)选择产权调换,且在规定签约期限内,第一批签订补偿协议的,根据被征地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给予500元/平方米奖励;第二批签订补偿协议的,根据被征地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给予300元/平方米奖励。

(三)选择产权调换,且按期签约并在规定期限内腾空搬迁的,每自然间(套)被征地房屋奖励4000元。除按期签约奖励外,为鼓励房屋所有权人于征收公告规定的第一批签约期限前签约的,增加每间(套)奖励5000元。

(四)按规定时间参加摸文定位和结算房款的,每套安置房奖励1000元。

(五)房屋所有权人在征收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未签订协议的,不予奖励,并按县政府作出的补偿决定给予补偿。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在本补偿方案规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不明确的,由县人民政府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房屋所有权人应当自补偿决定方案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意见并选择补偿方式。房屋所有权人对征地补偿安置决定不服的,自征地补偿安置决定送达之日起60日内可以依法向温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征地补偿安置决定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房屋所有权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征地补偿安置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县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二条  采取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恶意阻挠依法进行的房屋征收补偿工作,煽动闹事,涉黑涉恶,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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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文政发〔2023〕16号 有效性 有效

文成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文成县青田至文成高速公路(文成段)项目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08-01 15:23:32 浏览次数: 来源:文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字体:[ ]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文成县青田至文成高速公路(文成段)项目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方案》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文成县人民政府

2023年6月20日

文成县青田至文成高速公路(文成段)项目

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方案

因青田至文成高速公路(文成段)项目建设的需要,文成县人民政府决定组织实施文成县青文高速(文成段)项目建设范围内的集体土地涉及房屋征收补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为保障征地范围内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做好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工作,现按照《关于印发文成县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管理办法的通知》(文政发〔2014〕52号)、《关于印发文成县高速公路建设政策处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政发〔2015〕9号)等规定,并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制定本补偿方案。

第一章  概况

第一条  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收补偿范围

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收补偿范围如下(具体以青田至文成高速公路(文成段)项目土地勘测定界图为准):

大峃镇东城村、樟台村;

玉壶镇东樟村、外村村、赵基村;

上述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收补偿范围内住宅用房和其他用房等需要补偿的建筑物、构筑物等。

第二条  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收机构和补偿实施单位及其职责

1、房屋征收机构:文成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2、文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征地房屋补偿的指导工作。

3、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收补偿实施单位:文成县大峃镇人民政府和文成县玉壶镇人民政府,承担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收补偿的具体工作。

第三条  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收补偿实施单位依照征收补偿方案的规定与房屋所有权人签订补偿协议,按照政策给予公正、公平补偿,保障其合法权益;房屋所有权人依据青田至文成高速公路(文成段)的项目建设需要,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房屋征收的签约、腾退搬迁等任务。

第四条  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收签约补偿时间

1、签约期限:

第一批次:2023年7月30日8:30分至2023年8月06日17:30分;

第二批次:2023年8月07日8:30分至2023年8月09日17:30分。

2、腾退搬迁截止日期:

截止至2023年10月09日。

第五条  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收补偿主要原则

1、合法房屋建筑面积以不动产权证(含房屋所有权证)或其他合法有效证件中记载建筑面积为准;不动产权证记载的面积与实际面积不相符的,可申请重新认定,以重新认定的面积计算安置面积。未登记房屋经确权部门调查后由县政府认定为合法建筑的(以下简称“视为合法建筑”),以认定建筑面积为准,具体认定按本县有关规定执行。

土地面积以不动产权证(含土地所有权证)或其他合法土地使用凭证记载为准。

房屋用途以不动产权证(含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用途为准;认定房屋用途以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提供的合法有效文件作为依据。

2、经认定视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附属设施如改变功能为居住性用房的,则仍按附属设施认定补偿。

3、征地房屋补偿包括合法房屋(含视为合法建筑)价值补偿、搬迁补偿和临时安置补偿等。

房屋价值补偿包括房屋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的补偿、房屋室内装饰装修价值的补偿。

4、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房屋所有权人协商选定; 征地房屋价值和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评估,由依法选定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依法进行评估;具体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等有关规定评估确定。

第二章  县城中心城区用地范围内的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收补偿

第六条  县城中心城区用地范围内的房屋所有权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产权调换。

(一)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地房屋价值由依法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二)选择产权调换的,可选择下列安置方式之一计算住宅安置面积。

1、按被征地房屋合法(含视同合法,下同)建筑面积1:1计算住宅安置面积,被征地房屋合法建筑面积不足合法房屋占地面积5倍且按期签约并在规定期限内腾退搬迁的,可选择增购至房屋占地面积的5倍;被征地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已超过占地面积5倍且按期签约并在规定期限内腾退搬迁的,实际安置面积超出总安置面积在10平方米内的,同增购价; 

2、按被征地房屋合法建筑占地面积1:3计算住宅安置面积,按期签约并在规定期限内腾退搬迁的,可选择增购至房屋占地面积的5倍;

3、被征地房屋属套房的,按合法建筑面积1:1计算住宅安置面积,按期签约并在规定期限内腾退搬迁的可按合法建筑面积的25%选择增购。

第七条  附属设施按建筑占地面积1:1计算附属设施安置面积。

上述附属设施指灰斗(农具房)、栏舍、厕所或层高超过2.20米的建筑设施等其他非居住性用房。

第八条  产权调换住宅安置房屋(以下简称安置房)房源:房屋所有权人可选择就近安置,也可选择异地安置。

(一)选择就近安置的,安置地块及安置房类型:大峃镇水墨兰庭住宅小区内可统筹的剩余房源中安置,土地性质为国有划拨,安置房类型为高层套房。

(二)选择异地安置的,可置换至大峃镇沙垟华庭住宅小区内可统筹的剩余房源中安置,土地性质为国有划拨,安置房类型为高层套房。

第九条  安置房的房款结算,被征地房屋价值与安置房价值应相互结算差价。

(一)选择就近安置的,房款结算如下:

1、住宅安置面积与被征地房屋面积相等部分,差价超过每平方米1000元的,按每平方米1000元结算,差价不足每平方米1000元的按实际差价结算;

2、住宅安置面积超出被征地房屋面积部分,按每平方米1800元结算。

3、增购部分安置面积按安置房市场评估比准价55%结算。

4、实际安置面积超出住宅安置面积部分按安置房市场评估比准价结算。

5、附属设施安置住宅的,差价超过每平方米1800元的,按每平方米1800元结算,差价不足每平方米1800元的按实际差价结算。

(二)选择异地安置的,房款结算如下:

安置类型与面积、增购面积保持不变,首先按本方案就近安置地块结算差价后,再根据异地安置地块和就近安置地块安置房市场评估比准价相互结算差价。

第十条  被征地房屋建有不低于2.20米高度地下室的,可安排一个地下停车位。如地下室面积为40平方米,则安排一个地下停车位并互不结算差价;如地下室面积超出或不足40平方米的,差额部分根据地下停车位市场评估比准价按比例结算差价。同一建筑地下室原则上安排一个地下停车位。地下室已办理不动产登记的,另行一次性补助3000元。

第十一条  县城中心城区内搬迁费、临时安置费

(一)搬迁费按被征地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8元标准计算,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计算。选择产权调换的,回迁时再次支付搬迁费。

(二)临时安置费按被征地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8元标准计算,每月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计算。

本次安置采取现房安置的方式,临时安置费分期支付,第一期支付6个月临时安置费,6个月后的按实际月数支付临时安置费。自房屋所有权人签约腾空房屋并交付验收合格之月起24个月未交付安置房的,按文成县人民政府公布的最新标准2倍支付临时安置费。

安置房交付使用后,按安置房实际交付当年标准另行计发6个月装修期临时安置费。

第三章县城中心城区用地范围外的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收补偿

第十二条  县城中心城区用地范围外的房屋所有权人可以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产权调换。

(一)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地房屋价值由依法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二)选择产权调换的,可选择下列安置方式之一计算住宅安置面积。

1、按被征地房屋合法(含视同合法,下同)建筑面积1:1计算住宅安置面积。 

2、按被征地房屋合法建筑占地面积1:3计算住宅安置面积。

第十三条  安置地块及安置房类型:玉壶镇东大门地块,土地性质为国有划拨,安置房类型为高层套房。

第十四条  房款结算,被征地房屋价值与安置房价值应相互结算差价。

(一)安置房房款

住宅安置面积部分房屋按每平方米1800元结算房款,超出住宅安置面积部分房屋以安置房屋市场评估比准价结算房款。

(二)被征收房屋建筑造价补偿标准:

原房屋等级的划分按结构、质量、成新、现有使用价值等因素由房地产评估机构综合评定,按以下标准进行补偿;

结构类别

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补偿费用(单位:元)

框架

700 - 900

砖混

500 - 700

砖木

300 - 500

150 - 300

(三)被征收房屋装修价值补偿:

房屋装修补偿金额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确定。

第十五条  县城中心城区外的搬迁费、临时安置费

(一)搬迁费按被征地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8元标准计算,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计算。选择产权调换的,回迁时再次支付搬迁费。

(二)临时安置费按被征地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5元标准计算,每月不足500元的按500元计算。

临时安置费分期支付,第一期支付24个月临时安置费,24个月后的按实际月数支付临时安置费。自房屋所有权人签约腾空房屋并交付验收合格之月起36个月未交付安置房的,按文成县人民政府公布的最新标准2倍支付临时安置费。

安置房交付使用后,按安置房实际交付当年标准另行计发6个月装修期临时安置费。

第四章房屋征收其他规定

第十六条  房屋所有权人在征收范围内的附属设施安置面积、增购面积、附属设施安置面积应与住宅安置面积合并计算为总安置面积。安置房认购的套数、套型由房屋所有权人按照总安置面积确定,安置剩余面积少于最小设计套型50%的,给予货币结算,安置剩余面积大于等于最小设计套型50%的,可用于认购一套最小套型安置房。

安置房套型选择标准

单位:㎡

安置剩余面积(X)

40≤x<80

80≤x<100

100≤x<120

120≤x<130

最大可选

套型面积

80

100

120

130

第十七条  过渡期间的周转用房一般由房屋所有权人自行解决。确实有特殊原因本人无法解决的,由所在村居帮助解决,并扣减相应部分临时安置费。

第十八条  电话、有线电视、空调、太阳能热水器、水表、电表、宽带网络等的拆装补助费,按电话100元/台、有线电视100元/台、空调机200元/台、太阳能热水器200元/台、独立报装的水表780元/只、电表210元/只、宽带网络150元/户的标准计算。

第十九条  已批未建的宅基地在审批有效期内按审批的建筑占地面积计算。被征收的房屋建筑占地面积的计算丈量按有关部门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在2023年2月17日前已领取合法有效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且实际经营的实体店,实行产权调换且因征收造成歇业的,在临时安置费计发的基础上,按被征地房屋底层的实际营业面积一次性计发每平方米300-500元的歇业补助费。

第二十一条  征收范围内与征收范围外的房屋所有权人进行产权调换的,调出的房屋所有权人可享受不低于1000元的搬迁费和6个月的临时安置费,调入的房屋所有权人与征收范围内房屋所有权人享有同等待遇。

第二十二条  自然资源和规划、不动产等职能部门应根据征地房屋补偿实施单位与房屋所有权人签订的征地房屋补偿安置协议书依法给予办理相关手续。安置房的相关契税、交易费、不动产权证书工本费等其他费用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三条  包括但不限于宗教庙宇、村集体的综合用房及其他建筑物、特殊构筑物等,由征地房屋补偿实施单位与县直属职能部门共同组织调查,以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结果作为补偿依据,采用一事一议方式作出补偿。

第二十四条  征地房屋补偿实施单位与房屋所有权人依照本征地房屋补偿方案,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安置面积和地点、搬迁补助费和搬迁期限、临时安置补助费、过渡方式和期限等事项,签订补偿安置协议。

房屋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前,房屋所有权人应提交所涉不动产权证(含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以及有关水电等缴费凭证,并提交身份证和户口簿等证件。

第二十五条  房屋所有权人签订房屋补偿安置协议后,应将不动产权证(含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注销或变更委托、身份证明等相关材料交由征地房屋补偿单位统一办理注销或变更登记。

第二十六条  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征地房屋补偿实施单位应当在房屋搬迁前就房屋补偿有关事项向公证部门办理证据保全。

第二十七条  房屋所有权人应当按规定的期限签订协议且搬迁完毕,办理房屋腾空移交手续,并将旧房交给征地房屋补偿实施单位验收接管。不得损坏房屋结构,如有损坏,应照价赔偿。

第二十八条  未按规定时间签订补偿协议并腾空搬迁的,不得享受安置房优惠价政策,按市场评估比准价结算。

第二十九条  安置房认购定位通知公告发出后,选择产权调换的房屋所有权人未在公告规定的时间内参加安置房认购定位的,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和建设单位指定安置。

第三十条  奖励与补助

(一)选择货币补偿的,依据本补偿方案产权调换相关标准一次性补助6个月临时安置费、一次搬迁费及室内装饰装修价值并给予货币补偿金额20%的奖励予以一次性结清。

(二)选择产权调换,且在规定签约期限内,第一批签订补偿协议的,根据被征地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给予500元/平方米奖励;第二批签订补偿协议的,根据被征地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给予300元/平方米奖励。

(三)选择产权调换,且按期签约并在规定期限内腾空搬迁的,每自然间(套)被征地房屋奖励4000元。除按期签约奖励外,为鼓励房屋所有权人于征收公告规定的第一批签约期限前签约的,增加每间(套)奖励5000元。

(四)按规定时间参加摸文定位和结算房款的,每套安置房奖励1000元。

(五)房屋所有权人在征收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未签订协议的,不予奖励,并按县政府作出的补偿决定给予补偿。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在本补偿方案规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不明确的,由县人民政府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房屋所有权人应当自补偿决定方案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意见并选择补偿方式。房屋所有权人对征地补偿安置决定不服的,自征地补偿安置决定送达之日起60日内可以依法向温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征地补偿安置决定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房屋所有权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征地补偿安置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县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二条  采取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恶意阻挠依法进行的房屋征收补偿工作,煽动闹事,涉黑涉恶,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