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1008003010026/2024-00217
组配分类 县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发布机构 文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生成日期 2024-01-15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文政发〔2024〕5号 有效性 有效
统一编号 CWCD00-2024-0001
​文成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文成县征收改造范围内未经登记建筑调查认定处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01-15 16:39:44浏览次数: 来源:文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字体:[ ]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文成县征收改造范围内未经登记建筑调查认定处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文成县人民政府

2024年1月15日


文成县征收改造范围内未经登记建筑调查认定处理办法

为规范文成县征收改造范围内未经登记建筑调查认定处理工作,维护公共利益、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组织构架  

县人民政府设立未经登记建筑调查认定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县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县司法局、县资规局、县住建局、县农业农村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城建中心以及未经登记建筑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为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县认定办)在县城镇工程建设中心,负责未经登记建筑的政策研究、核实认定、异议复查、部门协调、指导监督等日常工作。

二、认定内容

未经登记建筑认定意见范围应包括整个未经登记建筑,主要内容应包括权利人、坐落、面积、用途、土地性质、建设年份等事实,以及未经登记建筑视为合法建筑、临时建筑或违法建筑的性质。认定意见内容纳入补偿协议或补偿决定,作为是否符合补偿政策依据之一。

三、认定标准

未经登记建筑的用途、建设年份、是否属可视为合法或违法等标准具体根据《未经登记建筑认定标准》(附件)确定。

四、认定程序  

未经登记建筑调查认定按如下程序进行:

(一)基础调查。征收实施单位发布房屋调查登记公告并逐户开展未经登记建筑的情况调查。未经登记建筑权利人应当予以配合并在期限内及时提供与其未经登记建筑具备关联性的建设、审批等相关材料。

征收实施单位函请相关职能部门根据初步调查的权利人、坐落、面积等基础信息对未经登记建筑是否存在用地或建房的申请与审批以及处罚与补办等情况进行查询。

(二)认定公示。征收实施单位汇总基础调查情况并就未经登记建筑的权利人、坐落、面积、用途、土地性质、建设年份、属可视为合法或违法等提出初步认定意见报县认定办。

县人民政府出具的认定意见以列表形式由征收实施单位在征收改造地块和所在地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社区)等公示栏进行公示7个工作日。

对公示的认定意见有异议的,应当自公示期届满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并附上相应的证明材料。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的,后续补偿按照公示结果确定。

(三)异议处置。县认定办对认定公示异议进行核查,情况复杂的采取成员单位联席会议方式核查。

核查结果在征收改造范围内公示7个工作日,后续补偿按照核查结果确定。

未经登记建筑权利人因不可抗力等原因未能在规定期限提出异议或确有新的事实证据的,经征收实施单位核实报县认定办可重新启动异议认定。

五、附则

(一)未经登记建筑权利人应当对其提供的证明材料和相关事项陈述的真实性负责。以虚假、隐瞒等手段获取不当补偿的,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担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本办法自2024年2月20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之日起未经登记建筑尚未作出认定的,适用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认定。

附件:未经登记建筑认定标准

一、原则性规定

进行未经登记建筑认定的房屋,现状应当是层高2.2米(含2.2米)以上,有围护结构,且具备有上盖、结构牢固的永久性建筑。基础地形图显示为“牲、厕、栏”等非居住结构的,可认定为“附属设施”。现状为非常规结构的建筑(简易房、棚等)或者已经灭失的不适用本规定。

位于城镇规划区范围内,且在19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实施前已建成的,认定为可视为合法建筑;位于城镇规划区范围外的,且在1994年4月19日《浙江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实施办法》实施前已建成的,认定为可视为合法建筑。

未经登记建筑是否符合上述规定时限,具体按如下规定执行。

(一)原则上以上述规定时限之后该地段最接近该时点的基础地形图及此后历年基础地形图为判定依据。经查证核实的相关用地审批、建房许可、处罚补办等与未经登记建筑具备关联性的历史资料,如更为精准反映建房时限的,该历史资料可以作为判定依据。

(二)运用基础地形图判定建房时限的,属地乡镇应委托具备地理信息与勘察测绘资质的测绘机构就基础地形图出具判读意见。因异议核查等需要,测绘机构可根据委托对基础地形图对应的同期航摄底片出具判读意见。

二、合法性认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因历史原因审批手续不完整而未经登记的房屋,经依法认定后,可视为合法建筑:

1.已取得规划部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的房屋。

2.已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土地使用权,且已经按照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房屋。

3.已经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且在该土地出让合同项下并已缴纳城市基础配套设施费的房屋。

4.已领取土地使用权证,且已经规划部门罚款处罚并按照规定缴纳城市基础配套设施费的房屋。

5.因违法用地经相关职能部门处理后作价回购的房屋。

6.1994年4月18日前取得乡镇人民政府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规划、建设部门批准文件的农村村民住宅房屋。

主张因历史原因建房手续不完整的未经登记建筑权利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提供与该未经登记建筑具备关联性的材料供征收实施单位查证核实。权利人提供上述第6项所述材料,但1994年4月18日之后最接近该时点的基础地形图显示未有房屋建成或房屋建成后已经过改建的,认定提供的材料与现状未经登记建筑不存在关联性。

7.经县人民政府依法认定的本行政区域内因历史原因造成的未经登记房屋。

三、年限认定

认定未经登记建筑的建造年限是否符合原则性规定、合法性认定中的时限的,原则上以该建筑最接近该时点的基础地形图(或其航摄底片,以两者最接近的为准)及此后历年基础地形图(或航摄底片,以两者最接近的为准)作为认定工作的依据。

航摄底片只对历史上建筑的大致面积以及高度进行判定,其建筑结构是否属于“木、砖、混、棚”等应当以最接近该航摄底片的基础地形图为准。

四、特殊情况判定  

(一)已取得规划部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或基础地形图(或航摄底片)中表明其存在的房屋,现状因改建、扩建、移位重建、拆退等原因而改变的,应将与原房屋存在事实上传承关系的现有主体房屋等面积部分认定建设年限;虽在原房屋位置上重建,但与原房屋不存在事实上传承关系的现状房屋,其建造年限应按重建时间进行认定。

(二)在基础地形图(或航摄底片)中未表明存在的建筑,如确系基础地形图(或航摄底片)不详细不准确的,确属与主体建筑一体建成的楼梯间、气亭、阳台等附属部分,现状未登记建筑主体部分与基础地形图(或航摄底片)所示状况一致,建筑未见重建、改建或扩建现象的,则未登记建筑附属部分按照主体建设年限进行认定。

(三)对于已经登记为计算一半面积的阳台或者基础地形图中标明为阳台的,应按全面积进行认定。

(四)取得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并在有效期内的个人住宅房屋,应按可视为合法房屋进行认定。

五、用途确定  

可视为合法未经登记建筑按照初始用途确定征收补偿标准。初始用途根据查证核实的历史资料所记载的情况确定,缺乏历史资料记载的根据建筑结构、规格、面积、各时期基础地形图标注结合现状使用状况等综合分析确定。

上述历史资料包括但不限于经查证在相关单位留存的土地登记或用地审批、建房申请或审批、处罚补办等历史档案资料等。

六、其他  

本规定未涉及的事项,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依规定的,从其规定;尚无规定的,由未经登记建筑调查认定工作领导小组联席会议研究确定。

文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月15日印发




索引号 001008003010026/2024-00217
组配分类 县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发布机构 文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生成日期 2024-01-15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文政发〔2024〕5号 有效性 有效
统一编号 CWCD00-2024-0001

​文成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文成县征收改造范围内未经登记建筑调查认定处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01-15 16:39:44 浏览次数: 来源:文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字体:[ ]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文成县征收改造范围内未经登记建筑调查认定处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文成县人民政府

2024年1月15日


文成县征收改造范围内未经登记建筑调查认定处理办法

为规范文成县征收改造范围内未经登记建筑调查认定处理工作,维护公共利益、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组织构架  

县人民政府设立未经登记建筑调查认定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县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县司法局、县资规局、县住建局、县农业农村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城建中心以及未经登记建筑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为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县认定办)在县城镇工程建设中心,负责未经登记建筑的政策研究、核实认定、异议复查、部门协调、指导监督等日常工作。

二、认定内容

未经登记建筑认定意见范围应包括整个未经登记建筑,主要内容应包括权利人、坐落、面积、用途、土地性质、建设年份等事实,以及未经登记建筑视为合法建筑、临时建筑或违法建筑的性质。认定意见内容纳入补偿协议或补偿决定,作为是否符合补偿政策依据之一。

三、认定标准

未经登记建筑的用途、建设年份、是否属可视为合法或违法等标准具体根据《未经登记建筑认定标准》(附件)确定。

四、认定程序  

未经登记建筑调查认定按如下程序进行:

(一)基础调查。征收实施单位发布房屋调查登记公告并逐户开展未经登记建筑的情况调查。未经登记建筑权利人应当予以配合并在期限内及时提供与其未经登记建筑具备关联性的建设、审批等相关材料。

征收实施单位函请相关职能部门根据初步调查的权利人、坐落、面积等基础信息对未经登记建筑是否存在用地或建房的申请与审批以及处罚与补办等情况进行查询。

(二)认定公示。征收实施单位汇总基础调查情况并就未经登记建筑的权利人、坐落、面积、用途、土地性质、建设年份、属可视为合法或违法等提出初步认定意见报县认定办。

县人民政府出具的认定意见以列表形式由征收实施单位在征收改造地块和所在地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社区)等公示栏进行公示7个工作日。

对公示的认定意见有异议的,应当自公示期届满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并附上相应的证明材料。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的,后续补偿按照公示结果确定。

(三)异议处置。县认定办对认定公示异议进行核查,情况复杂的采取成员单位联席会议方式核查。

核查结果在征收改造范围内公示7个工作日,后续补偿按照核查结果确定。

未经登记建筑权利人因不可抗力等原因未能在规定期限提出异议或确有新的事实证据的,经征收实施单位核实报县认定办可重新启动异议认定。

五、附则

(一)未经登记建筑权利人应当对其提供的证明材料和相关事项陈述的真实性负责。以虚假、隐瞒等手段获取不当补偿的,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担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本办法自2024年2月20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之日起未经登记建筑尚未作出认定的,适用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认定。

附件:未经登记建筑认定标准

一、原则性规定

进行未经登记建筑认定的房屋,现状应当是层高2.2米(含2.2米)以上,有围护结构,且具备有上盖、结构牢固的永久性建筑。基础地形图显示为“牲、厕、栏”等非居住结构的,可认定为“附属设施”。现状为非常规结构的建筑(简易房、棚等)或者已经灭失的不适用本规定。

位于城镇规划区范围内,且在19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实施前已建成的,认定为可视为合法建筑;位于城镇规划区范围外的,且在1994年4月19日《浙江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实施办法》实施前已建成的,认定为可视为合法建筑。

未经登记建筑是否符合上述规定时限,具体按如下规定执行。

(一)原则上以上述规定时限之后该地段最接近该时点的基础地形图及此后历年基础地形图为判定依据。经查证核实的相关用地审批、建房许可、处罚补办等与未经登记建筑具备关联性的历史资料,如更为精准反映建房时限的,该历史资料可以作为判定依据。

(二)运用基础地形图判定建房时限的,属地乡镇应委托具备地理信息与勘察测绘资质的测绘机构就基础地形图出具判读意见。因异议核查等需要,测绘机构可根据委托对基础地形图对应的同期航摄底片出具判读意见。

二、合法性认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因历史原因审批手续不完整而未经登记的房屋,经依法认定后,可视为合法建筑:

1.已取得规划部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的房屋。

2.已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土地使用权,且已经按照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房屋。

3.已经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且在该土地出让合同项下并已缴纳城市基础配套设施费的房屋。

4.已领取土地使用权证,且已经规划部门罚款处罚并按照规定缴纳城市基础配套设施费的房屋。

5.因违法用地经相关职能部门处理后作价回购的房屋。

6.1994年4月18日前取得乡镇人民政府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规划、建设部门批准文件的农村村民住宅房屋。

主张因历史原因建房手续不完整的未经登记建筑权利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提供与该未经登记建筑具备关联性的材料供征收实施单位查证核实。权利人提供上述第6项所述材料,但1994年4月18日之后最接近该时点的基础地形图显示未有房屋建成或房屋建成后已经过改建的,认定提供的材料与现状未经登记建筑不存在关联性。

7.经县人民政府依法认定的本行政区域内因历史原因造成的未经登记房屋。

三、年限认定

认定未经登记建筑的建造年限是否符合原则性规定、合法性认定中的时限的,原则上以该建筑最接近该时点的基础地形图(或其航摄底片,以两者最接近的为准)及此后历年基础地形图(或航摄底片,以两者最接近的为准)作为认定工作的依据。

航摄底片只对历史上建筑的大致面积以及高度进行判定,其建筑结构是否属于“木、砖、混、棚”等应当以最接近该航摄底片的基础地形图为准。

四、特殊情况判定  

(一)已取得规划部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或基础地形图(或航摄底片)中表明其存在的房屋,现状因改建、扩建、移位重建、拆退等原因而改变的,应将与原房屋存在事实上传承关系的现有主体房屋等面积部分认定建设年限;虽在原房屋位置上重建,但与原房屋不存在事实上传承关系的现状房屋,其建造年限应按重建时间进行认定。

(二)在基础地形图(或航摄底片)中未表明存在的建筑,如确系基础地形图(或航摄底片)不详细不准确的,确属与主体建筑一体建成的楼梯间、气亭、阳台等附属部分,现状未登记建筑主体部分与基础地形图(或航摄底片)所示状况一致,建筑未见重建、改建或扩建现象的,则未登记建筑附属部分按照主体建设年限进行认定。

(三)对于已经登记为计算一半面积的阳台或者基础地形图中标明为阳台的,应按全面积进行认定。

(四)取得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并在有效期内的个人住宅房屋,应按可视为合法房屋进行认定。

五、用途确定  

可视为合法未经登记建筑按照初始用途确定征收补偿标准。初始用途根据查证核实的历史资料所记载的情况确定,缺乏历史资料记载的根据建筑结构、规格、面积、各时期基础地形图标注结合现状使用状况等综合分析确定。

上述历史资料包括但不限于经查证在相关单位留存的土地登记或用地审批、建房申请或审批、处罚补办等历史档案资料等。

六、其他  

本规定未涉及的事项,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依规定的,从其规定;尚无规定的,由未经登记建筑调查认定工作领导小组联席会议研究确定。

文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月1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