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3010026/2024-105334 | ||
组配分类 | 政策解读 | 发布机构 | 文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生成日期 | 2024-12-27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一、制定背景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对殡葬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进一步规范公益性公墓建设管理工作,提升殡葬服务水平,更好地满足群众安葬需求。
二、制定依据
《浙江省殡葬管理条例》《浙江省公墓管理办法》《民政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促进殡葬事业科学发展的指导意见》(民发〔2009〕170号)等文件的相关规定和内容。
三、制定目的
规范公墓建设管理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通过明确公墓规划选址、规范公墓审批流程、强化建设过程管理、加强公墓日常监管、完善公墓内部管理等,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益性公墓审批建设管理,深化殡葬改革,确保公墓的公益属性,更好地满足群众安葬需求。
四、制定主体
本次制定工作由县民政局牵头,联合各部门研究探讨制定。先由县民政局拟定初稿,再通过征求意见、乡镇部门讨论会、专题会议后修改,最后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五、主要内容
主要分为六部分,包括明确公墓规划选址、规范公墓审批流程、强化建设过程管理、加强公墓日常监管、完善公墓内部管理、其他相关规定。
第一部分是明确公墓规划选址。公益性公墓原则上以乡镇人民政府为单位建立,坚持总量控制、布局合理、统筹兼顾、节地生态的原则,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整体布局和文成县安葬(放)设施布局专项规划,依据本辖区内现有公益性公墓墓穴存量和年平均死亡数量等,科学设置公益性公墓建设点位。公益性公墓应当建立在荒山、荒坡、非耕地或者不宜耕种的瘠地上,禁止在铁路、公路(高速、国道、省道、县道)、通航河道两侧、水库及河流堤坝附近和水源保护区、文物保护区、耕地、风景名胜区、开发区、住宅区、森林公园和自然保护区内新建公益性公墓。项目建设前,要认真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做好周边群众思想工作,有效防范化解舆情风险。
第二部分是规范公益性公墓审批流程。主要从公益性公墓建设申请、勘验、项目审批、办理林地等审批手续、建设方案审批、备案管理等6个环节,对审批流程进行全面细化,提升公墓审批流程的可操作性。其中,在建设申请环节,建设公益性公墓需由乡镇人民政府向县民政局提交书面申请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拟建公益性公墓选址、公益性质属性、规模、墓穴样式等公示材料,并附建设所在村(居)民代表大会和村居(社区)“两委”同意意见。县民政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符合申报条件的报县人民政府同意。在勘验环节,县民政局牵头组织县发改局、县资规局、县住建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县文广旅体局、市生态环境局文成分局等相关部门和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对拟选墓址进行现场勘验,各部门必须明确专人负责联系和把关选址工作,并出具选址意见。在项目审批环节,拟选墓址在征得相关部门审核同意后,县民政局予以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予以项目批复。在建设方案审批环节,乡镇人民政府将公益性公墓建设方案、建设审批表、林地审批手续等材料提交县民政局。县民政局邀请市殡葬协会公墓专业委员会专家及相关部门,对照《浙江省殡葬管理条例》《浙江省公墓管理办法》以及省市节地生态殡葬设施建设要求,对公益性公墓建设方案开展评审,并形成评审意见作为公益性公墓审批建设依据。拟批准的公益性公墓建设方案报县人民政府同意后予以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县民政局出具批复意见,之后方可动工建设。在备案管理环节,公益性公墓在完成审批后,县民政局将审批材料以纸质形式报市民政局备案。
第三部分是强化建设过程管理。明确了公墓建设周期、变更审批事项的程序、公墓验收工作流程等。如公益性公墓经审批后,申报单位应当在半年内组织测绘单位按照批准的用地范围进行施工前放样并开工建设,两年内要完成建设,确需延长建设期的,须报县民政局审批同意。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建的,将予以收回或调整公益性公墓建设指标。又如申报单位要严格按照批复的公益性公墓建设方案施工,施工过程中确需调整变更建设方案的,需经县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调整变更,涉及重大调整变更的要报县人民政府同意后方可调整变更。
第四部分是加强公益性公墓日常监管。细化了从严禁公益性公墓违规建设、严格公益性公墓定价管理、规范公益性公墓经营行为、强化公益性公墓后期维护等四个日常监管内容,确保公益性公墓规范化建设、管理、经营。
第五部分是完善公益性公墓内部管理。主要涵盖了规范内部管理制度、公墓安全管理、公墓服务行为以及明确对公墓管理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置。如公墓单位要健全完善墓穴安葬(安放)、销售登记、财务管理、价格公示、年度报告等内部管理制度,落实专人规范做好墓穴出售登记和骨灰安放信息登记等档案进行永久保存。又如各乡镇要按照“谁建设、谁管理”的工作原则,配备公益性公墓管理专职人员具体负责公益性公墓的日常管理、维护和安全工作。
第六部分是其他相关规定。全县城乡特困供养人员、低保、困难优抚对象等困难群众亡故后,其亲属(或监护人)可向逝者户籍地乡镇提出申请,乡镇应提供辖区内指定的免费安葬处。
六、注意事项
本通知自2025年2月1日起开始实施,我县原颁布的相关文件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相关法律法规及上级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及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七、一问一答
问:公益性公墓建设需要办理哪些手续?
答:涉及的具体申报流程等内容,详见本政策各自对应的审批环节。
八、关键词诠释
1.公益性公墓: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为公民提供安葬(安放)骨灰的公共墓地。
2.公墓单位:是指经营或管理公墓,向用户提供墓穴和配套殡葬服务的组织或机构。
3.用户:是指与公墓单位签订协议,为死者获取墓穴或骨灰存放处格位及配套殡葬服务的死者亲属,以及与死者有其他特定关系的单位和个人。
九、实施时间
自2025年2月1日起实施。
十、解读机关及解读人
解读机关 | 解读人 | 联系方式 |
县发改局 | 王晓丽 | 67861041 |
县民政局 | 郑国胜 | 67832667 |
县财政局 | 叶丽燕 | 67833125 |
县资规局 | 吴国栋 | 59007359 |
县住建局 | 叶茂坤 | 67811103 |
县交通局 | 赵彬彬 | 59008326 |
县水利局 | 陈 鹏 | 67898887 |
县文广旅体局 | 黄荣俊 | 67837253 |
县市场监管局 | 季璐璐 | 67892025 |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潘隆隆 | 67829985 |
市生态环境局文成分局 | 刘化鼎 | 67805628 |
索引号 | 001008003010026/2024-105334 | ||
组配分类 | 政策解读 | 发布机构 | 文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生成日期 | 2024-12-27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一、制定背景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对殡葬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进一步规范公益性公墓建设管理工作,提升殡葬服务水平,更好地满足群众安葬需求。 二、制定依据 《浙江省殡葬管理条例》《浙江省公墓管理办法》《民政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促进殡葬事业科学发展的指导意见》(民发〔2009〕170号)等文件的相关规定和内容。 三、制定目的 规范公墓建设管理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通过明确公墓规划选址、规范公墓审批流程、强化建设过程管理、加强公墓日常监管、完善公墓内部管理等,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益性公墓审批建设管理,深化殡葬改革,确保公墓的公益属性,更好地满足群众安葬需求。 四、制定主体 本次制定工作由县民政局牵头,联合各部门研究探讨制定。先由县民政局拟定初稿,再通过征求意见、乡镇部门讨论会、专题会议后修改,最后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五、主要内容 主要分为六部分,包括明确公墓规划选址、规范公墓审批流程、强化建设过程管理、加强公墓日常监管、完善公墓内部管理、其他相关规定。 第一部分是明确公墓规划选址。公益性公墓原则上以乡镇人民政府为单位建立,坚持总量控制、布局合理、统筹兼顾、节地生态的原则,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整体布局和文成县安葬(放)设施布局专项规划,依据本辖区内现有公益性公墓墓穴存量和年平均死亡数量等,科学设置公益性公墓建设点位。公益性公墓应当建立在荒山、荒坡、非耕地或者不宜耕种的瘠地上,禁止在铁路、公路(高速、国道、省道、县道)、通航河道两侧、水库及河流堤坝附近和水源保护区、文物保护区、耕地、风景名胜区、开发区、住宅区、森林公园和自然保护区内新建公益性公墓。项目建设前,要认真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做好周边群众思想工作,有效防范化解舆情风险。 第二部分是规范公益性公墓审批流程。主要从公益性公墓建设申请、勘验、项目审批、办理林地等审批手续、建设方案审批、备案管理等6个环节,对审批流程进行全面细化,提升公墓审批流程的可操作性。其中,在建设申请环节,建设公益性公墓需由乡镇人民政府向县民政局提交书面申请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拟建公益性公墓选址、公益性质属性、规模、墓穴样式等公示材料,并附建设所在村(居)民代表大会和村居(社区)“两委”同意意见。县民政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符合申报条件的报县人民政府同意。在勘验环节,县民政局牵头组织县发改局、县资规局、县住建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县文广旅体局、市生态环境局文成分局等相关部门和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对拟选墓址进行现场勘验,各部门必须明确专人负责联系和把关选址工作,并出具选址意见。在项目审批环节,拟选墓址在征得相关部门审核同意后,县民政局予以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予以项目批复。在建设方案审批环节,乡镇人民政府将公益性公墓建设方案、建设审批表、林地审批手续等材料提交县民政局。县民政局邀请市殡葬协会公墓专业委员会专家及相关部门,对照《浙江省殡葬管理条例》《浙江省公墓管理办法》以及省市节地生态殡葬设施建设要求,对公益性公墓建设方案开展评审,并形成评审意见作为公益性公墓审批建设依据。拟批准的公益性公墓建设方案报县人民政府同意后予以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县民政局出具批复意见,之后方可动工建设。在备案管理环节,公益性公墓在完成审批后,县民政局将审批材料以纸质形式报市民政局备案。 第三部分是强化建设过程管理。明确了公墓建设周期、变更审批事项的程序、公墓验收工作流程等。如公益性公墓经审批后,申报单位应当在半年内组织测绘单位按照批准的用地范围进行施工前放样并开工建设,两年内要完成建设,确需延长建设期的,须报县民政局审批同意。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建的,将予以收回或调整公益性公墓建设指标。又如申报单位要严格按照批复的公益性公墓建设方案施工,施工过程中确需调整变更建设方案的,需经县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调整变更,涉及重大调整变更的要报县人民政府同意后方可调整变更。 第四部分是加强公益性公墓日常监管。细化了从严禁公益性公墓违规建设、严格公益性公墓定价管理、规范公益性公墓经营行为、强化公益性公墓后期维护等四个日常监管内容,确保公益性公墓规范化建设、管理、经营。 第五部分是完善公益性公墓内部管理。主要涵盖了规范内部管理制度、公墓安全管理、公墓服务行为以及明确对公墓管理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置。如公墓单位要健全完善墓穴安葬(安放)、销售登记、财务管理、价格公示、年度报告等内部管理制度,落实专人规范做好墓穴出售登记和骨灰安放信息登记等档案进行永久保存。又如各乡镇要按照“谁建设、谁管理”的工作原则,配备公益性公墓管理专职人员具体负责公益性公墓的日常管理、维护和安全工作。 第六部分是其他相关规定。全县城乡特困供养人员、低保、困难优抚对象等困难群众亡故后,其亲属(或监护人)可向逝者户籍地乡镇提出申请,乡镇应提供辖区内指定的免费安葬处。 六、注意事项 本通知自2025年2月1日起开始实施,我县原颁布的相关文件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相关法律法规及上级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及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七、一问一答 问:公益性公墓建设需要办理哪些手续? 答:涉及的具体申报流程等内容,详见本政策各自对应的审批环节。 八、关键词诠释 1.公益性公墓: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为公民提供安葬(安放)骨灰的公共墓地。 2.公墓单位:是指经营或管理公墓,向用户提供墓穴和配套殡葬服务的组织或机构。 3.用户:是指与公墓单位签订协议,为死者获取墓穴或骨灰存放处格位及配套殡葬服务的死者亲属,以及与死者有其他特定关系的单位和个人。 九、实施时间 自2025年2月1日起实施。 十、解读机关及解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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