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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001008003010026/2024-103330 | ||
组配分类 | 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文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生成日期 | 2024-07-12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文政办发〔2024〕28号 | 有效性 | 有效 |
统一编号 | CWCD01-2024-0005 |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各有关单位:
《文成县基本养老服务指导目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文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7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文成县基本养老服务指导目录
服务对象 | 服务类型 | 服务项目 | 服务内容及标准 | 服务要求 | 服务流程 | 责任单位 (带*为牵头单位) | |
达到待遇享受年龄的老年人 | 1 | 物质帮助 |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 为符合条件的参保老年人按时足额发放基本养老金。 |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女干部55周岁),养老保险累计缴费满十五年及以上。 | 满足养老待遇领取条件时,职工或个人在满足领取条件当月,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也可通过“浙里办”APP申请。 | 县人力社保局 |
2 | 物质帮助 |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 保险 | 为符合条件的参保老年人发放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 男女满60周岁,缴费满15年及以上。 | 户籍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或“浙里办”APP申请。 | 县人力社保局 | |
老年人 | 3 | 照护服务 | 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 | 为老年人提供能力综合评估,做好与健康状况评估的衔接。 | 文成县户籍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线上可以通过“浙里办”APP申请,线下持本人身份证申请,经村社申报、乡镇审核、民政局审批。 | *县民政局、 县卫健局 |
4 | 照护服务 | 社区居家照料服务 | 为老年人居家养老提供相关活动场所和服务内容。 | 为社区内自理老年人、半自理老年人提供膳食供应、个人照料、保健康复、精神文化、休闲娱乐、教育咨询等日间服务及设置相应的养老服务设施。 | 不需要申请,开放时间内可免费自由出入。 | 县民政局 | |
老年人 | 5 | 关爱服务 | 法律服务 | 对有法律服务需求的老年人,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法律援助;老年人首次办理证明、确认遗嘱公证的,超过80周岁免费,70周岁至80周岁减半收费。 | 公证机构定期举办老年人公证咨询活动专场,为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提供上门服务;设立遗嘱公证优先窗口,建立为老年人服务的专业团队;对60周岁以上老年人因经济困难无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的,70周岁以上提供经济承诺。同时案件符合法律援助受案范围。 | 老年人提出申请,法律援助中心审批受理,指派法律援助律师。 | 县司法局 |
6 | 关爱服务 | 基本项目 体检 | 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老年人享有定期免费基本项目体检。 | 1.对象要在我县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2.体检对象为卧床对象的需家属陪同(项目检测需要)。3.体检对象家属知情同意。 | 1.由养老机构提供本年度符合参加城乡居民健康体检人员名单信息(姓名、年龄、身份证等)。2.由乡镇卫生院负责参保信息核实。3.由养老机构收集提供参检对象家属知情同意书。4.卫生院择日到养老机构统一开展体检工作。5.卫生院在规定周期内将结果统一反馈至养老机构。注:体检对象需家属知情同意方可体检;卧床对象需家属全程陪同并配合开展健康体检。 | 县卫健局 | |
7 | 关爱服务 | 城市公共交通费用 减免 | 乘坐城市公共交通,70周岁及以上免费。 | 文成籍70周岁以上老人免费乘坐公交车。 | 文成籍70周岁以上老人需带上身份证到文成客运中心窗口办理公交卡。 | 县交通运输局 | |
80周岁及 以上老年人 | 8 | 物质帮助 | 高龄津贴 | 80-89周岁文成县户籍老年人每月发放60元的高龄津贴,90-99周岁文成县户籍老年人每月发放200元的高龄津贴,100周岁及以上文成县户籍老年人每月发放800元长寿保健补助金(不重复享受)。 | 文成县80周岁以上老人均可领取补贴。 | 每月高龄津贴系统推送数据,下发乡镇上门核实并填写表格及信息,提交系统审批后按标准每个月下发老人市民卡。 | 县民政局 |
60周岁以上离任村级正职干部生活补助 | 9 | 物质帮助 | 离任村级正职干部 补助 | 对任职时间1-4周年一次性补助2000元;5-8周年一次性补助3000元;9-15周年补助标准为180元/月;16-21周年补助标准为220元/月;22周年以上补助标准为260元/月。新的补助标准从2023年1月起执行。 | 享受离任村干部生活补助的对象,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几个条件:1.未受开除党籍、党内除名的;2.未享受县级或县级以上政府部门所发固定工资或其他定期补助(最低生活保障除外)的;3.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补助待遇的;4.属正常离任且截至上一年度12月31日止年龄已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任职累计满1周年以上的;5.经乡镇、村逐级审查,在乡镇、村范围内公示无异议,并已通过县委组织部审查批准的。 | 1.个人申请。由离任村干部本人向村两委提出书面申请。2.村两委初审。村两委召开联席会议,经核实后,将符合离任村干部名单上报乡镇党委、政府审核。3.乡镇审核。乡镇党委、政府对村两委上报的离任村干部名单进行严格校对、严格审查、严格把关,并在本乡镇各村进行公示后报县委组织部。4.县委组织部审批。由县委组织部对各乡镇上报的离任村干部名单进行审批。(具体程序见(文政办发〔2023〕51号))。 | 县委组织部 |
经济困难的老年人 | 10 | 照护服务物质帮助 | 养老服务补贴 | 为文成县户籍,经济困难的老年人提供养老服务补贴。 | 60周岁以上具有文成县户籍经评估符合要求的老年人,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提供居家养老服务。 | 持本人身份证申请,经村社申报、乡镇审核,县民政局审批。 | 县民政局 |
11 | 物质帮助 | 家庭适老化改造 | 对文成县户籍年满60周岁的特殊困难老年人家庭实施适老化改造提供补助。 | 60岁以上低保及低边老年人家庭通过资格审核后可申请。 | 由属地乡镇社会事务办提交申请,填表后交县民政局社会养老服务指导中心审批,并安排专业机构进行改造,改造完成后按照上限5000元进行补助。 | 县民政局 | |
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 | 12 | 照护服务 | 长期护理保险 | 为重度失能长期护理险参保人员提供失能等级评估,并将发生的符合长期护理险规定的医疗服务、生活照料等费用纳入长期护理险基金支付范围。 | 经医疗机构或康复机构规范诊疗、失能状态持续 6 个月以上或因年老失能,经申请通过评估符合长期护理保险重度失能标准。 | 1.申请受理(参保人本人或其法定监护人、近亲属等代理人向参保地医保部门提出失能等级评估申请,也可通过“浙里办”APP的“长护在线”申请);2.受理审核(医保部门核实参保人的参保状态,审核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和有效性等,并作出受理决定);3.失能评估(全市定期和不定期组织集中评估,评估结果向社会公示后生效);4.待遇享受(机构护理:制定护理服务计划表,签订护理协议,上传长护险系统,确定享受待遇时间。居家亲情护理:签订护理协议,确定享受待遇时间。 | 县医保局 |
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 | 13 | 照护服务 | 家庭养老 支持服务 | 失能老年人家庭成员参加照护培训等相关职业技能培训,符合人力社保部门培训补贴政策的给予职业技能培训补贴。 | 参加相关职业技能培训需取得相应评价证书,原则上应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男性16-60周岁,女性16-50周岁),并将确有就业能力和培训需求、未按月领取城镇职工养老金的人员(不设年龄上限)纳入服务对象。 | 满足职业技能培训补贴领取条件时,职工或个人向社保经办机构平台申请,也可通过“浙里办”APP申请。 | *县人力社保局、县民政局 |
低保老年人 | 14 | 物质帮助 | 最低社会保障 | 低保金的数额按照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当前标准每人每月1110元)的差额确定,从作出认定之日的次月起执行。 | 1.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同期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家庭人均货币财产低于当地同期4倍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家庭成员名下无生活用机动车辆、船舶等,普通二轮摩托车和残疾人用于功能性补偿代步的机动车辆除外。4.家庭成员名下无非居住类房屋(如商铺、办公楼、厂房、酒店式公寓等),但有“居改非”房屋兼做家庭唯一居住场所的除外。5.家庭成员名下仅有1套住房或无房,或者有2套住房且人均建筑面积不高于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当地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住房包括产权住房、公(廉)租房、宅基地住房等。6.家庭成员在各类企业中认缴出资额,累计不得超过10万元(含)。7.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符合的情形。 | 1.申请受理(凭一张身份证就可以受理,同时填写审批表《申请表含授权书》)。2.乡镇审核(家庭经济信息核对和入户调查)。3.公示(在村居)。4.县民政局审批。5.管控(长期公布和动态管理)。 | 县民政局 |
特困老年人 | 15 | 照护服务 | 分散供养 | 对选择在家供养的特困老年人,由县民政局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分散供养,提供基本生活条件、疾病治疗、办理丧葬事宜等服务,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按照每人每月1763元的标准,给予特困供养人员基本生活保障费,每年动态调整标准。 | 特困对象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具有本县户籍的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救助供养内容:基本生活保障、照料护理、疾病治疗、住房救助、教育救助和丧葬服务)。 | 1.申请受理(凭一张身份证就可以受理,同时填写审批表《申请表含授权书》)。2.乡镇审核(家庭经济信息核对和入户调查)。3.公示(在村居)。4.县民政局审批。5.管控(长期公布和动态管理)。 | 县民政局 |
16 | 照护服务 | 集中供养 | 对需要集中供养的特困老年人,按照便于管理的原则,就近安排到相应的供养服务机构,提供基本生活条件、疾病治疗、办理丧葬事宜等服务,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集中供养特困人员的基本生活费和照料护理费用,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相关规定执行,按月统一发放到供养服务机构账户。集中供养服务机构可按不低于当月基本生活标准的10%向供养人员发放零用钱。 | 特困对象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具有本县户籍的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救助供养内容:基本生活保障、照料护理、疾病治疗、住房救助、教育救助和丧葬服务)。 | 1.申请受理(凭一张身份证就可以受理,同时填写审批表《申请表含授权书》)。2.乡镇审核(家庭经济信息核对和入户调查)。3.公示(在村居)。4.县民政局审批。5.管控(长期公布和动态管理)。 | 县民政局 | |
特困老年人 | 17 | 照护服务 | 照料护理 | 采取政府购买服务在社会机构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费用,分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中度丧失生活自理能力、轻度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具备生活自理能力四类特困人员,原则上分别按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80%、40%、20%、10%确定。 | 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费用:依据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和服务需求,参照当地日常生活照料护理费用水平确定。在政府设立的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费用,依据供养服务机构的基本支出保障政策,由当地财政、民政部门核定。 | 1.申请受理(凭一张身份证就可以受理,同时填写审批表《申请表含授权书》)。2.乡镇审核(家庭经济信息核对和入户调查)。3.公示(在村居)。4.县民政局审批。5.管控(长期公布和动态管理)。 | 县民政局 |
18 | 物质帮助 | 殡葬救助 | 集中供养的由供养服务机构办理,分散供养的由乡镇政府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其亲属、照料服务者按照当地相关规定办理。丧葬费用除去惠民殡葬补贴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费后,其余从救助供养经费中统筹列支。 | 农村五保户、城镇“三无”人员。 | 符合本救助办法规定的人员亡故后,申请人须向亡故者户籍所在乡镇提出申请,由县民政局审批。申请时须填写《文成县城乡困难群体殡葬救助申请表》。 | 县民政局 | |
特殊困难 老年人 | 19 | 关爱服务 | 探访服务 | 面向常住的孤寡、独居、空巢、留守、失能、重残、计划生育特殊困难老年人提供探访关爱服务。 | 1.高风险对象。包括最近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重大变故的低保、低边对象,70周岁以上分散供养特困人员。2.重点对象。包括重病、重残人员,社会散居孤儿、困境儿童,其他分散供养特困对象,60周岁以上的独居老人。3.一般对象。省大救助信息系统所有除高风险、重点对象以外的在册困难群众,以及留守儿童、留守老人、困难职工等。各乡镇可结合实际,扩大探访关爱对象覆盖范围。 | 1.打开“浙里办”APP搜索“浙里救”,点击进入应用。2.点击“我是民政用户”,然后点击进入“探访调查”模块随后可以进行“探访关爱”以及“幸福清单送达”操作。3.探访者在“幸福清单送达”下方点击“开始送达”,在记录页面录入走访对象的身份证号,系统自动获取其基本信息,探访过程中进行拍照签字后点击“转探访关爱”。4.探访者在“探访关爱”下方点击“开始探访”,记录页面录入走访对象的身份证号并点击开始探访,系统自动获取其基本信息,探访过程中了解探访对象的生活状况以及困难帮扶需求通过系统进行记录,同时拍照签字,全部记录完成后点击“结束探访”。 | 县民政局 |
计划生育 特殊家庭 老年人 | 20 | 照护服务 | 机构养老 | 同等条件下优先入住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 | 文成县户籍独生子女死亡的父母一方或双方失能、失智等生活不能自理,或70周岁以上的。 | 持本人身份证申请,经村社申报、乡镇审核,县民政局审批。 | *县民政局、县卫健局 |
计划生育 特殊家庭 老年人 | 21 | 物质帮助 | 关怀补助 | 一、特扶对象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具有文成户籍;2.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3.女方年满49周岁(因丧偶或离婚形成的单亲家庭,单亲一方须年满49周岁);4.只生育一个子女或者合法收养一个子女;5.现无存活子女或者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6.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 二、扶助标准 符合以上条件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政府按每人每月1000元标准发放特别扶助金,直至亡故为止;独生子女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的特别扶助金标准,其中:未满60周岁的,或年满60周岁且已享受政府养老服务补贴的男方或女方,特别扶助金为每人每月补助800元;未满60周岁但失能、失智等生活不能自理的,或年满60周岁且未享受政府养老服务补贴的男方或女方,特别扶助金为每人每月补助1000元,直至亡故或子女康复为止。 | 及时新增和退出享受对象。 | 各乡镇加强宣传,并对当年符合条件的对象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公示后,录入全员系统,县卫健局进行复审;复审后,通过温州利民补助“一键达”系统将补助资金发放到个人账户。 | 县卫健局 |
经认定符合条件的残疾老年人 | 22 | 物质帮助 |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 补贴 |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按照低保标准的30%确定。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参照残疾人购买护理产品和护理服务等基本照护支出成本确定。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基本不能自理、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其他重度残疾人分为四档,分别为每人每月500元、250元、125元、50元。对家庭不具备照料条件,经县民政局、县残联批准由机构托养照料的残疾人,在上述补贴标准基础上上浮50%,其中对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残疾人,每人每月再增加200元。 |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对象为具有本省户籍,持有本省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家庭人均收入在低保标准150%以下的残疾人或本人收入在低保标准150%以下的劳动年龄段残疾人。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为具有本省户籍,持有本省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的重度残疾人和三级、四级智力、精神残疾人。视力、听力、言语一级、二级。 | 1.申请。残疾人两项补贴应由残疾人通过“浙里办”APP、浙江政务服务网或省内任意乡镇受理窗口提出申请,并提供本人身份证。需要进行家庭经济状况认定的,应当提交《家庭经济状况核查授权承诺书》。残疾人也可以通过困难群众救助“一件事”申请两项补贴。残疾人的监护人、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受托人可以代为提出申请,并提供监护人或受托人身份证,受托人还应提供委托书。2.受理。受理地乡镇收到申请后,通过“浙江省大救助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省系统”)录入申请信息,并上传相关材料,申请信息和材料通过省系统推送到申请人户籍地乡镇。 3.初审。户籍地乡镇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不含家庭经济状况认定时间),对申请人的资格情况进行核实,提出初审意见,通过初审的报县残联审核。4.审核。县残联自收到初审意见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残疾状况等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转送县民政局审定。5.审定。县民政局对转送的材料进行审定,审定工作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乡镇自收到审定意见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办理结果通知申请人,未通过初审、审核、审定的应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县民政局 |
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老年人 | 23 | 物质帮助 | 社会救助 | 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救助。 | 符合城市无着流浪乞讨条件的老年人。 | 提供本人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件向救助站提出救助申请。通过全国救助系统进行入站、离站等程序完成救助流程。 | 县民政局 |
对国家和社会作出特殊贡献的老年人 | 24 | 物质帮助 | 临时救助 | 文成县户籍退役军人及其他优抚对象,由本人或亲属向属地乡镇退役军人服务站提出书面申请,调查初审后符合条件的报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审核。 | 因病、因灾或其他家庭重大变故导致临时生活困难的退役军人及其他优抚对象。 | 1.申请人提供身份证、户口簿、退役证件、审批表、个人申请报告及市民卡向乡镇退役军人服务站提出申请;2.乡镇退役军人服务站初审后录入《浙江省优抚服务应用管理平台》报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救助。 | 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
对国家和社会作出特殊贡献的老年人 | 25 | 关爱服务 | 优先享受居家服务 | 加大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动态管理困难退役军人及其他优抚对象,对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退役军人,给予其本人每月增发不低于我县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0%的生活补助。 | 文成籍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退役军人。 | 由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和县民政局进行人员数据核对,由各乡镇退役军人服务站确认后予以发放。 | 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
子女为浙江户籍的外地老年人 | 26 | 关爱服务 | 老年父母投靠成年 子女落户 | 父母投靠我县城镇地区家庭户口成年子女的,凭父母与子女关系证明、被投靠子女或本人的房屋权属证明等材料办理。 | 1.申请人其成年子女为我县城镇地区家庭户口。2.成年子女其户口所在地具有房屋权属证明。 | 申请人向拟落户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迁入,经文成县公安局审批后办理。 | 县公安局 |
部分60周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 部分60周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 | 27 | 物质帮助 | 老年生活补助 | 1954年11月1日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的,退役时落户农村户籍,目前仍为农村户籍、退役时落户农村户籍后转为非农户籍的人员,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自费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可申请此项补助。 | 1.文成县户籍。2.1954年11月1日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的,退役时落户农村户籍,目前仍为农村户籍、退役时落户农村户籍后转为非农户籍的人员。3.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且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4.未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或自费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 | 1.申请人提供身份证、农业户籍证明、退役证件、个人自费参保证明、审批表、个人申请报告、近期免冠两寸彩色照片及市民卡向乡镇退役军人服务站提出申请。2.乡镇退役军人服务站初审后,录入《浙江省优抚服务应用管理平台》,报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发放。 | 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
说明:
1.孤寡老人:指无配偶,无子女,没人照顾,丧失劳动能力的老年人。
2.留守老人:指因子女长期离开农村户籍地务工或经商,身边没有赡养人或者是赡养人没有赡养能力的老年人。
3.独居、空巢老人:指没有子女或与子女不在同一设区市主城区、同一县(市)居住的老年人,包括一人单独居住的老年人和“双老”家庭老年人。
4.“三属”人员:指老年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
5. 本《指导目录》所称的老年人是指年满六十周岁及以上并具有文成县户籍的公民。
6.本《指导目录》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后续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政情况、养老服务需求变化等情况适时动态调整。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政协办,县人武部,县法院、检察院,各群众团体。
文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7月12日印发
附件:(文政办发〔2024〕28号)关于印发文成县基本养老服务指导目录的通知(编号0005).doc
意见征集网址:http://minyi.zjzwfw.gov.cn/dczjnewls/dczj/idea/topic_1230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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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成日期 | 2024-07-12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文政办发〔2024〕28号 | 有效性 | 有效 |
统一编号 | CWCD01-2024-0005 |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各有关单位: 《文成县基本养老服务指导目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文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7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文成县基本养老服务指导目录
说明: 1.孤寡老人:指无配偶,无子女,没人照顾,丧失劳动能力的老年人。 2.留守老人:指因子女长期离开农村户籍地务工或经商,身边没有赡养人或者是赡养人没有赡养能力的老年人。 3.独居、空巢老人:指没有子女或与子女不在同一设区市主城区、同一县(市)居住的老年人,包括一人单独居住的老年人和“双老”家庭老年人。 4.“三属”人员:指老年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 5. 本《指导目录》所称的老年人是指年满六十周岁及以上并具有文成县户籍的公民。 6.本《指导目录》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后续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政情况、养老服务需求变化等情况适时动态调整。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政协办,县人武部,县法院、检察院,各群众团体。 文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7月12日印发 附件: 意见征集网址:http://minyi.zjzwfw.gov.cn/dczjnewls/dczj/idea/topic_12306.html 相关政策解读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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